文登市國土資源局

文登市國土資源局是文登市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土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執行國家並制定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鎮、辦事處、開發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全區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確保全市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管理全區城鄉地籍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定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及全市土地調查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進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九、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負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省廳撥給的專項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稅收部門征繳有關稅費。

十、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

十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管理、測繪登記、測量標誌保護、地圖編制以及地籍測繪技術設計書的審批。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黨組成員 共7人:黨委書記、局長李強,黨委副書記、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苗華若,黨委委員、副局長、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主任賽永忠,黨委委員、副局長、主任科員劉昌軍,黨委委員、副局長、主任科員李序生,黨委委員、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劉建良,黨委委員、副局長邱傳模,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侯新軍。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內外銜接、綜合協調。

二、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籌備、組織、秘書工作和局行政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三、負責全局性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局發檔案的核稿工作;協同政工科、法制科搞好局機關管理的各項制度建設、內部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檔案傳遞和機要保密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負責來信來訪的登記和傳閱、督辦工作。

五、負責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傳遞和全區國土資源系統各類信息的收、綜合整理與反饋,牽頭組織綜合調研。

六、協同政工科做好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的制定、考核、評比等組織工作;抓好黨、團、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七、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統一調度、維修與管理。

八、負責局機關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及維修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政工科

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具體承辦全局幹部職工考試錄用、獎懲、任免、考核、培訓、調配及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在崗繼續(學歷)教育的歸口管理。

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編制的統一管理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科室及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全局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局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辦公室抓好黨、團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組織對外宣傳。

五、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六、負責辦理本局人員(離)退休手續及出國(出境)政審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七、負責做好發展新黨員的考察、培訓工作和預備黨員轉正工作。協助紀檢組長抓好全局黨員廉政、勤政教育和黨內民主監督。

八、負責全局黨員的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落實局系統各黨支部日常學習制度與“三會一課”制度,組織有關黨的建設的調查研究。

九、負責做好全局黨員統計及黨費收繳工作;負責辦理黨員工作異動的組織手續。

十、負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協調。

十一、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制科

一、負責組織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的擬定、修改和送審工作;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諮詢、解釋工作。

二、負責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重大政策問題和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

三、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負責“土地日”、“礦法宣傳日”、“地球日”、“測繪日”宣傳及本系統普法工作。

四、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的管理。

五、承擔本局有關行政複議和法律訴訟工作。

六、負責及時編印本系統法規政策彙編。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財務科

一、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局機關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機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負責局直屬單位資金的計畫、分配、下撥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三、負責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

四、依法組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解繳工作。

五、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管。

六、承擔中央、省、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及專項經費等各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管。

七、負責對各分局(所)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經營情況的審計及負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制情況或離任審計,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八、負責全局系統醫療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組織管理。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監察科

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擬定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

三、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測繪管理科

一、負責全區測繪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實施國家統一的測繪計量、測繪技術標準和測繪基準。

三、負責全區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繪人員資格的審查、報批工作。

四、負責主要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審核認定與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區地圖編制工作的統一管理,擬定本區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圖出版資格和向社會出版、展示本區的樣圖,負責全區地圖市場的管理。

六、負責全區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維護和使用。

七、組織全區國土資源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修訂工作,並組織、督促實施。具體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負責指導全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實施。

八、負責基礎測繪、地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參與城區建設用地竣工測量驗收;負責全區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地籍測繪管理。

九、協助擬訂、修訂本區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協助查處各種測繪違法行為。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籍科

一、負責全區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農村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動態監測。

三、負責組織地籍測繪、地籍變更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區建設用地竣工驗收測量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負責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發證資料的審核、報批。

五、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前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勘測定界成果審核,負責城區企業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權屬審核。

六、負責組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承辦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七、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證書查驗,辦理城區內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具體工作。

八、參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九、指導全區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協助建立和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和查詢系統。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耕保科

一、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農田轉用、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並審核項目選址意見。

三、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擬定土地供應政策,負責全市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管理;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

六、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方案。

七、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

八、負責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組織土地開發整理的申報、檢查、驗收,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

九、承辦國有荒山、荒地、灘涂開發復墾的立項、送審、報批工作。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土地利用科

一、負責全區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營運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有償供應計畫,控制土地市場投放總量。

二、負責納入土地市場供地的管理。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方案擬定和報批工作;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土地出讓的會審和土地市場準入的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擬定和送簽,做好土地出讓金入庫的監管工作。

三、負責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運營的管理。

四、參與制訂土地儲備計畫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後的驗收工作。

五、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土地出讓契約調整、擬定、送簽,督促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入庫。

六、負責收回征地中的剩餘國有土地交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實施儲備。

七、會同基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用地的審核、報批,指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工作;參與城鎮住宅建設、住宅制度政策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會審;負責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土地評估人員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資格初審,負責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工作,負責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

九、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礦產開發科

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報統計工作。

三、負責全市採礦權的登記、發證、變更、延續、註銷工作;負責對部、省級採礦權登記資料、採礦權轉讓及報省審批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進行初審;參與礦山企業違反礦產開發利用法規行為的查處和採礦糾紛的調處。

四、負責對礦山企業采、選、冶的監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

五、負責全區地勘單位資質初審、探礦權申請登記的初審覆核工作和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工作。負責本區勘查許可證年檢的初檢工作。

六、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價值評估、通報和評審認定工作,建立地質儲量資料和價值帳戶。

七、負責全區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核,參與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核。

八、負責全區採礦權、探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調處各類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九、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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