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文山州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二)擬訂全州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批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木本油料基地建設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以及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公益林、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選育、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造林綠化的檢查考核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管理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憑證運輸;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和全面負責全州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以及組織、監督、指導有關費用的徵收和管理;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指導林地征占用植被恢復造林工作;負責林業分類經營,森林區劃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州濕地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濕地保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全州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按分工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監督管理國家級和州級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州縣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監測、開發和合理經營利用;指導監督全州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擬定本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批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工作。
(九)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以及林產化工、木漿造紙、森林生態旅遊、木本油料、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實行巨觀管理。
(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重大基建和技改項目的研究、設計、預審和報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
(十一)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州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十三)管理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經工作。
(十四)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林業局機關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督查、信訪、保密、編志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提出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林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協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有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許可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的法律事務。
(三)造林綠化科。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承擔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文山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資源林政科。擬定森林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監督和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加工、經營與運輸;負責全州林地、林權管理,並按國家規定負責對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協調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編制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礦區植被恢復規劃並監督執行;依法監督、指導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負責全州資源林政案件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林業站、木材檢查站和林政稽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五)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州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全州林業產業年度實施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州以木本油料產業建設為主的林產工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協調和配合工作;組織、指導、承辦林業科技與木本油料產業項目的評審、申報和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全州林業生態與木本油料產業協會的有關工作;負責木本油料產業統計工作;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木本油料產業的建議和提案及處理信訪工作;承辦州林業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改革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國有林場、森工企業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定維護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
(六)森林防火科(文山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研究制定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全州森林防火規劃;組織指導全州森林防火機構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培訓;指導全州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州森林火災的應急管理,上報和發布森林火險及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武警文山支隊和地方消防隊伍的森林防撲火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承辦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計畫財務科。研究提出全州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監督中央和州級林業資金;組織審核州林業建設項目,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負責全州林業行業會計核算和林業規費的管理及監督;負責全州林業生產數據統計信息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財務、資產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林業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協調、指導內審工作。
(八)公益林管理科。負責林業分類經營管理,森林分類區劃,公益林管護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和落實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和任務;制定規章制度,開展資源監測,建立資源檔案,加強對重點公益林資源管理;組織對重點公益林管護進行檢查、考核和監督;配合財政部門及時兌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林漿基地科。研究擬定全州林漿紙項目工作的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堅持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做好林漿紙基地造林、紙漿廠建設的規劃、協調、服務工作;指導縣級機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縣配合金光集團搞好基地造林、漿紙工業項目建設工作;負責相關的計畫統計工作;審查、指導州縣林漿紙項目實施規劃、計畫的編制和執行工作,並檢查督促落實項目規劃和計畫的執行情況。
(十)人事教育科。負責林業局公務員管理及直屬單位的班子建設;承辦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審查、檔案管理和人才、工資統計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及職稱評定;負責預測和引進林業人才等工作;指導全州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承辦林業職工技能培訓和指導林業幹部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