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08〕10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濰坊科技職業學院改建為濰坊科技學院的函》(魯政字〔2005〕228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濰坊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濰坊科技學院,學校代碼為12843;同時,撤銷濰坊科技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濰坊科技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濰坊科技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2年達到10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5個,即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化學工程與工藝、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園藝、英語。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山東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濰坊科技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屬檔案:
濰坊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濰坊科技學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濰坊科技學院由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鳴集團)投資舉辦。
第三條濰坊科技學院實行山東省、濰坊市共管,以濰坊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學校名稱、地址
第四條學校名稱:濰坊科技學院
第五條學校地址:山東省壽光市學院路166號
第三章辦學宗旨
第六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套用型高技能人才。學院立足濰坊,面向山東,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章辦學規模
第七條辦學規模:到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規模10000人。
第五章辦學層次和形式
第八條學院以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專科教育和成人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專業修業年限為四年。
第六章學科門類設定
第九條學院設定工學、農學、人文學科、社會學科、管理學5個學科門類,其中工學、農學2個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依法適時調整學科專業。
第七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條截至2007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為7.95億元,其中淨資產5.24億元,固定資產6.55億元。學院辦學經費以晨鳴集團投入為主。經費來源主要有五個渠道:1.晨鳴集團投入;2.學費收入;3.院辦產業收入;4.當地政府資助;5.社會捐助及其他合法來源。在學院總資產中,晨鳴集團投入2.37億元,學費收入3.37億元,院辦企業純收入0.59億元,當地政府資助1.31億元,社會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0.19億元。
第十一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院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條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辦學經費。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三條晨鳴集團投入學院的資產和經費全部用於學院辦學,屬於公益性事業投資。晨鳴集團不要求取得回報。學院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章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學院董事會為學院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驗。
第十六條學院董事會由五人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董事二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學院首屆董事會董事由晨鳴集團推選產生。以後的董事按照學院董事會章程推選。
第十八條學院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董事缺額由董事會集體決定增補人選。補選的董事,其任期補足原任者的任期為止。
第十九條學院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學院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學院辦學經費,審核學院收支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根據院長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長;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學院董事會董事議事通過董事會會議形式進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學院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學院董事會召開會議和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決議方式為舉手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在決議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院收支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先由每個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再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院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永久保留。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三十一條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籤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院章程,致使學院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不在會議記錄上籤字的,視同無故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情形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院院長由學院董事會聘任,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副院長由院長提名,由學院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四條學院院長須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其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執行。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四年。院長聘任、連任、更換須經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五條學院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六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規劃,評定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性事項。
第三十七條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在院長領導下,研究和決定學院教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學院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依據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人員編制。
第四十條學院依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任、契約管理的原則,實行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制。學院聘任的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四十一條學院執行國家關於教師、職工的有關管理規定,保障教師、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為教師、職工辦理保險,維護教師、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院支持教師參加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第四十三條學院建立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為教師培養培訓提供條件,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四十四條學院依法規範招生,誠信宣傳,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學院執行國家關於學生和教育教學的有關管理規定,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學院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第四十七條學院鼓勵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指導學生進行實訓和創業實踐活動,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達到授予學位條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九條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評估與監督。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九章黨、團、工會組織
第五十條學院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充實黨務幹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健全維護學院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建立董事會與黨組織協商、溝通機制,完善學校行政管理機構與黨組織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院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支持工會和婦委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章學校變更、終止與財務清算
第五十二條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三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1.因生源缺乏、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3.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五十四條學院自己要求終止時,由學院董事會組織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時,由審批機關組織財務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財務清算。學院終止時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對學院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2.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3.償還其他債務。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學院處理完所有善後事宜後,向業務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申請註銷,批准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上交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社會發展和學院自身的發展實際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須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成員提出、經學院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後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濰坊科技學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