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日期:19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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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及其他著作出版後,出版社付給的稿酬原則上應該發給編譯者本人。但學校墊付的書稿抄寫、描圖費用,應從稿酬中扣還。學校為編譯者開支了較多其他費用的,可以從稿酬中酌情扣除一部分交公(以不超過稿酬總數5%為度)。開支費用很大的,可以扣除不超過稿酬總數的10%交公。
二、在作了上述扣墊後,所余稿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完成了全部教學工作量或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的,應全部歸編譯者。
2.減免了全部教學工作量或工作任務的編譯者所得不低於60%。
3.減免了部分教學工作量或工作任務的,在可以提取交公的40%內,按減免的份量提取相應的部分交公。
4.上述交公的部分,學校和教研室各得一半左右。交給學校的部分,可以抵頂編譯教材費用的開支;留給教研室的部分,可以用於教材和教學工作,也可用於教研室的集體福利。
5.編寫教材及其他著作時,較多利用教研室原有各種講義或其他教學資料的,可以從分給編譯者的稿酬中提取不超過10%歸教研室所有。
三、凡由出版社提出或同意約請專人審閱教材書稿的審閱費,都由出版社付給審閱人,不從稿酬中扣留。編譯者在交稿前,自己請人審訂校閱者,由編譯者自行酬謝。
四、專職的科研人員,其編著工作如繫結合科研工作進行,並占用了科學研究工作時間的,得根據具體情況,將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交公。
五、一次收入低於一百元的各種稿酬收入(如印數稿酬、單篇論文、文章的稿酬等),全部歸編譯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