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廳【2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部內各司局:
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發布了《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於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若干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若干規定》的發布和施行,是教育行政部門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一項重要舉措,對規範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推進依法行政將起到積極作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組織廣大幹部認真學習《若干規定》,把它作為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具體措施,納入年度幹部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
2.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行政許可或者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經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並應當於發布後及時報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3.依法規範行政許可內部實施程式。要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若干規定》的原則和要求,合理劃分受理、初審、複審、審定、送達等環節的職責,科學安排人員崗位,明確有關辦理時限,保證教育行政許可的依法、及時辦理。依法行使初審、審查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提出審查意見。實行重大教育行政許可事項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涉及學校審批等重大審批項目,具體承辦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注意聽取有關意見。
4.加強行政許可的公開、透明制度建設。要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教育行政許可公示欄和網站,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公示制度;要依法完善教育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明確聽證組織機構和聽證主持人;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推進建立教育行政許可“服務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
5.加強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對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措施,明確行政許可監督機構和舉報方式。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違法行為。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特點,依法建立檢查、備案、檔案管理、公眾查閱等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改變一些教育行政部門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要建立行政許可統計制度,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前5天,統計本單位實施行政許可的數據。
6.加強行政許可評估和反饋制度建設。教育部各司局、有關直屬單位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反饋到教育部政法司,以便在修改或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時作為依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若干規定》的學習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及時總結實施教育行政許可工作中好經驗、好做法。行政許可法和《若干規定》貫徹落實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到教育部政法司。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