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成立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的通知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第十條

教社科廳[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於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講話精神,按照《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促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經常化、規範化,提高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質量,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教育部批准,決定成立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現將經教育部研究同意的《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印發你們,供各地各高等學校參考。
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是提高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質量的必要保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學風建設,不斷加大學風建設力度,切實改進學風;要成立加強學風建設和維護學術道德、學術紀律的相應組織機構,並加強與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聯繫;要制訂加強學風建設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要把學風建設納入師德建設和教育教學環節,貫穿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全過程。有關學風建設的情況和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我部。
教育部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2006年1月17日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加強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風建設,提高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質量,根據《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章程》,成立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是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簡稱教育部社科委)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全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建設的指導機構和諮詢機構。
第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
第四條 受教育部社科委委託,學風建設委員會開展如下工作:
1.貫徹落實國家和教育部學風建設的有關檔案精神,擬訂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實施細則等相關檔案;
2.密切結合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際情況與存在問題,總結和推廣學風建設的典型經驗,指導和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風建設;
3.針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失范、學術不端行為,選擇典型事例,通過組織調研、專家鑑定、召開聽證會等方法,提出研究諮詢意見和建議,供有關單位參考;
4.教育部或教育部社科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
2.熟悉黨和國家有關科學研究、學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熱心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
3.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學術水平和良好的學術道德,模範遵守學術規範,有較高的學術聲望和社會影響;
4.為人正派,辦事客觀公正。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由30人左右的單數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社科委主任會議提名,並經社科委全體會議審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其他委員由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主要從高等學校教師中聘任,也可聘任少量高校系統外的特邀委員。為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兼顧學科結構、年齡層次、學校和地區分布等因素,特別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參加。
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每屆任期四年,連聘連任不超過兩屆。新增委員年齡不超過65歲。任期內因健康或調離高校系統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可以適時調整。
第七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委員會及秘書處所需運轉經費由教育部核撥。
第八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提請教育部社科委審議的關於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舉行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也可以通訊方式徵求全體委員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以該會委員為主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聘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員參加工作。委員和工作人員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代表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十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社科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經教育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提議權歸學風建設委員會,但章程的修改須經教育部社科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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