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關於“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規定,依法落實和保障每一個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國中畢業、升學考試的權利。 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學生意願,嚴格規範辦學行為,切實做好國中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的有關工作。 要全面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切實轉變評價觀念和評價辦法,積極探索建立發展性的學校評價體系,全面評價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堅決禁止下達升學指標,用中考平均分和升學率給學校和學生排隊的簡單做法。

教基二廳函〔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如下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關於“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規定,依法落實和保障每一個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國中畢業、升學考試的權利。
2. 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學生意願,嚴格規範辦學行為,切實做好國中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的有關工作。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勸說學生放棄中考和中途退學,或要求學生轉校,或強迫學生報考某類學校,保障學生的基本權益。
3. 要全面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切實轉變評價觀念和評價辦法,積極探索建立發展性的學校評價體系,全面評價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堅決禁止下達升學指標,用中考平均分和升學率給學校和學生排隊的簡單做法。
特此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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