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代表研究

政治代表研究

《政治代表研究》,本文以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作為考察對象,嘗試深入到兩國當時具體的歷史情境中,以再現美、法兩國革命人士實驗代議制政體的歷史,分析兩國革命人士在代表理念上的爭執,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制度結果。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tudy of the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論文作者

黃小鍅著

導師

景躍進指導

學科專業

政治學理論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代表 政治制度 美國獨立戰爭 法國大革命

館藏號

D771.2

館藏目錄

2010\D771.2\8

內容簡介

代表,與自由、民主、平等、正義等概念一樣,是政治學領域內一個極其普通但又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同上述概念所受到的“優待”——自柏拉圖始,就一直受到學者的關注——相比,代表概念則長期受到“冷落”。究其原因,是因為不管是古希臘城邦,還是中世紀的義大利城市共和國,幾乎都實行直接民主制——即全體公民參與管理國家的公共事務,集中反映在直接參與立法,從而降低了對代表概念的關注度。直到近代代議制政體——即由人民選舉代表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確立,代表的政治意涵才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 政治代表制度是近代代議制政體運轉的樞紐。儘管英國是近代代議制政體的首創者,但是,代表概念所蘊涵的政治能量卻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得到釋放。直到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爆發,兩國革命人士在進行代議制的政治實踐時,才使代表概念所蘊涵的政治能量得到充分地釋放。在美、法革命期間,各方圍繞代表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辯論,使代表概念的政治內涵逐漸得以明晰。在某種意義上,政治場域內代表概念的演變史,反映的是政治制度、政治合法性以及政府與民眾關係的演進史。圍繞政治代表所設計的制度,亦成為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為各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及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本文以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作為考察對象,嘗試深入到兩國當時具體的歷史情境中,以再現美、法兩國革命人士實驗代議制政體的歷史,分析兩國革命人士在代表理念上的爭執,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制度結果。 全文分為三個部分。在第一部分,首先介紹了政治代表理論的一些基本問題,涉及代表與選民關係、代表性、代表制與民主的關係以及代表與主權的關係。代表與選民關係是政治代表理論中的核心命題,主要聚焦於兩個方面的問題——即代表誰以及如何代表的問題。代表性則是代議機關的本質屬性之一,反映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契合程度——即議會代表的構成是否反映了社會結構。代表制與民主的關係,則是關涉民主的手段與本質之間的關係,代表制是實現城邦的民主政治向民族國家的民主政治過渡的關鍵性制度安排。代表與主權的關係,則關係到最高權力的歸屬性問題。在美、法革命期間,上述四個基本問題都以不同的形式出現,成為革命人士爭執的焦點。同時,還釐清了政治代表的相關概念,包括代表、政治代表、政治代表制、代議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質代表制、實際代表制、強制委託代表制、獨立代表制等等。這些概念之間既有相通性,又有較大的差異,便利了對後文的理解。 文章的第二部分含蓋了兩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此部分主要以歷史敘述的方式,回顧了美、法革命時期兩國革命人士在政治代表問題的爭執。一方面,在美國革命爆發之前,北美殖民地人士曾因稅收法令問題同英國政府展開激烈辯論,其中一方——北美殖民地以實際代表製作為辯論武器,而另一方——英國政府則以實質代表製作為回應。這場政治辯論因北美革命的勝利而暫告結束。但是,這兩種代表理念並未就此消失遺盡,依然存在於諸多革命人士的頭腦之中。因此,在立憲時期,因對憲法持不同態度的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再次糾結於兩種代表理念並為此展開辯論,由此直接形塑了美國憲政制度的設計與安排。另一方面,在法國革命爆發之前,法國君主亦因財政問題陷入困境,宣布召開三級會議,由此開啟了法國革命人士對近代議會制度現代化的探索與實踐。但是,傳統的強制委託代表制卻成為實驗代議制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礙。一方——王政派主張沿襲傳統慣例,而另一方——國民派則提倡實行全新的獨立代表制。儘管在1791年的憲法中廢除了強制委託代表制,但是,兩種政治代表理念之爭卻一直貫穿於法國革命的始終,從而極大地影響了法國憲政制度的設計與安排。另外,本文還對記錄美、法兩國當時革命情形的一些重要歷史文獻進行文本解讀,以期進一步明晰兩國政治代表觀的演變歷程。 文章的第三部分也包含了兩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此部分比較了美、法兩國革命人士的不同政治代表觀,以及這兩種不同政治代表觀所帶來的不同制度結果。在美、法革命期間,兩國革命人士政治代表觀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誰代表、如何代表以及代表誰。誰代表關涉代表的主體,即國王代表、議會代表還是人民代表,其背後所反映的則是近代主權觀的演變歷程;如何代表則關注代表的程式及行動,即代表應該是由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以及代表在議會中的言行是依靠自己判斷還是遵從選區意見。代表誰則牽涉代表的客體,即代表應該代表選區的利益還是國家利益。美、法兩國革命人士對上述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造成了兩國憲政制度設計與安排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議會制度、選舉制度以及政黨制度。美國革命之後,形成了兩院制的議會制度、相對多數選舉制度以及兩黨制的政黨制度;而在法國革命後,則形成了不穩定的兩院制的議會制度、比例選舉制度以及多黨制的政黨制度。 最後一部分為結論。此部分主要分析了造成兩國不同政治代表觀的原因所在,即主要源於三個方面,即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個人主義與團體主義、地方自治傳統以及中央集權傳統。同時,亦對美、法兩國革命人士實踐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經驗和啟示進行了一定的分析,以期為中國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某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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