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方式及程式

政府採購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概述

政府採購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採購工程,應納入政府採購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各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開標會有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主持。

(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以後遞交的檔案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讀開標大會會場紀律

(四)開標時,應實行現場監督。現場監督人員應當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監察人員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大會。

(五)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應由監督人員確認並當眾拆封,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當中唱標。

(六)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並當眾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檔案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邀請招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

競爭性談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

(2)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單一來源採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10%。

詢價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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