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護

放射防護

放射性的來源分為天然的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兩類。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們經常受到這兩种放射性的照射,天然放射性即木底照射是不可避免的,而人工放射性的套用產生了放射性危害,因而引起放射性防護問題。

危害及必要性

隨著放射同位素的廣泛套用,越來越多的人們認識到放射性對機體造成的損害隨著放射照射量的增加而增大,大劑量的放射性會造成被照射部位的組織損傷,並導致癌變,即使是小劑量的放射性,尤其是長時間的小劑量照射蓄積也會導致照射器官組織誘發癌變,並會使受照射的生殖細胞發生遺傳缺陷。放射性對人體的影響分為隨機性效應和非隨機效應。

隨機性效應(stochastic effect)的發生機率與照射劑量的大小呈線性關係,而效應的嚴重程度與劑量無關,且隨機性效應不存在劑量的閾值。放射性致癌、放射性誘發各種遺傳疾病均屬隨機性效應。非隨機性效應(non-stochastic effect)是機體受照射後在短期內就出現的急性效應,以及經過一定時間後發現的發育功能低下、白內障和造血機能障礙等等。其嚴重程度隨受照射劑量不同而變化,存在著明確的劑量閾值,這種效應是隨著受照射劑量的增加,而有越來越多的細胞被殺死而產生的。

ICRP第60號出版物把非隨機性效應改稱為確定性效應(deterministic effect )。放射性防護的目的就在於防止有害的確定性效應,並限制隨機性效應的發生率,使其達到認為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性物質可以從體外或進入體內放出射線,對人體造成損害。就外照射而言,由於各種射線穿透能力不同,γ射線照射對機體的危害大於β射線,而β射線的危害性又大於α射線。受照射部位不同,受害程度出不同,對某种放射性同位素蓄積率高的組織或器官,必然受害嚴重,如[32P]對骨骼系統危害較大,[125I]和[131I]主要危及甲狀腺器官等。但是,由於射線與機體作用可產生電離,射線這種電離本領的大小,決定了當放射性物質進入了體內,對機體造成內照射的情形下,α射線由於射程很短,其危害性大於β射線和γ射線的危害,而β射線的內照射危害又大於γ射線。放射防護的必要性在於保護操作者本人免受輻射損傷,防止了必要的射線照射,保護周圍人群的健康和安全,做好放射性污物、污水的收集與處理,避免環境污染,保證實驗能夠正常進行,取得的結果可靠。在套用放射性同位素時,一定要考慮放射防護問題,“預防為主”,合理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不必要的射線照射,減少人群的劑量負擔。

三原則

國際放射放護委員會(ICRP)1977年第26號出版物中提出防護的基本原則是放射實踐的正當化,放射防護的最最佳化和個人劑量限制。這三項原則構成的劑理限制體系。

放射實踐的正當化

在進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時,都應當代價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實踐,對人群和環境可能產生的危害比起個人和社會從中獲得的利益來,應當是很小的,即效益明顯大於付出的全部代價時,所進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當的,是值得進行的。

放射防護的最最佳化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對放射實踐選擇防護水平時,必須在由放射實踐帶來的利益與所付出和健康損害的代價之間權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的淨利益。最最佳化原則又稱為ALARA原則,健康代價(曲線A)

正比於總劑量,當總劑量較小時,放射防護代價(曲線B)很高,且隨劑量的增加而急劇下降,曲線A和B代價之和有一最小值,這就是最最佳化健康代價與防射代價之和Wo。放射防護的最最佳化在於促進社會公眾集體安全的衛生保健,它是劑量限制體系中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個人劑量限制

在放射實踐中,不產生過高的個體照射量,保證任何人的危險度不超過某一數值,即必須保證個人所受的放射性劑量不超過規定的相應限值。ICRP規定工作人員全身均勻照射的年劑量當量限制為50毫希沃特*(mSv),廣大居民的年劑量當量限值為1mSv(0.1rem)。我國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中,對工作人在民年劑量當量限值,採用了ICRP推薦規定的限值,為防止隨機效應,規定放射性工作人員受到全身均勻照射時的年劑量當量不應超過50mSv(5rem),公眾中個人受照射的年劑量當量應低於5mSv(0.5rem)。當長期持續受放射性照射時,公眾中個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劑量當量限值不應高於1mSv(0.1rem),且以上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醫療照射。

個人劑量限制是強制性的,必須嚴格遵守。各種民政部下規定的個人劑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劑量範圍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許接受的劑量上限。即使個人所受劑量沒有超過規定的相應的劑量當量限值,仍然必須按照最最佳化原則考慮是否要進一步降低劑量。所規定的個人劑量限值不能作為達到滿意防護的標準或設計指標,只能作為以最最佳化原則控制照射的一種約束條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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