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9月30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5〕420號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2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5〕42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改善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基本辦學條件。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5年9月30日

管理辦法

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改善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教育部負責指導地方編制改善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規劃,審核地方申報材料,推動組織實施工作,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籌、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

本辦法的貧困地區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其他貧困縣。其他貧困縣由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對照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並根據財政困難程度,將辦學條件低於上述兩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地區納入補助資金支持範圍,適當向民族縣和邊境縣傾斜。省會城市所轄區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市(州、盟)所轄區原則上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

本辦法的普通高中學校是指教學、生活設施等不能滿足基本需求、尚未達到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或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普通高中學校校舍改擴建、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以及體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嚴禁用於平衡預算、發放人員經費。

第七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具體分配因素包括: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在校生數、人均可用財力、基本辦學條件相關指標、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各省份資金申報材料獲得。

第八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第九條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相關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達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90日內,正式核定全年預算並下達剩餘部分。預算發文同時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下達預算指標)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預算,並將預算發文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資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導地方突出重點,優先支持最貧困地區改善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的30日內,按照項目規劃將資金科學合理地分配到學校,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優先滿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當地學校布局規劃、擬長期保留或新建的學校,優先建設、購置教學和學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項目過於分散。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相關管理工作,督促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將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普通高中學校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下達後,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變更和預算調整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各地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普通高中學校改造年度資金安排、工作進展等情況。

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學校,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校內公告欄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學校入口網站公開。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地方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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