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介紹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標籤:行為,行政,派出所,拘留,行政機關,
處罰方法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
案例介紹
湖塘嶺下村3名村民因擾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被柯橋派出所傳喚,接受調查。
上午8時許,湖塘嶺下村數十名村民聚集在縣行政中心大門前。隨後,有人強行拉開行政中心東側的鐵柵欄門,衝進院內,要找領導。由於民警和行政中心保全的阻攔,村民未能進入辦公大樓。
8時30分左右,縣公安局增援民警到達,將尚在院內的村民帶離行政中心。村民胡仁榮、胡建員和胡永根執意不願離開行政中心大院,被民警依法傳喚至柯橋派出所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