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批准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和批准的市本級預算情況;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級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和決算的審批監督,規範預算行為,促進依法理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批准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其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編制預算,保證預算的執行,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遵照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照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依法編制部門綜合預算。財政部門應按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市級總預算草案和市本級預算草案,市本級預算草案應分為一般預算草案和基金預算草案。預算編制從每一個預算年度前一年的年初開始至年末結束。
市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逐步列至項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應按本級一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對下級補助支出應按類別和項目編制。
部門綜合預算草案包括一般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和預算外資金草案。部門綜合預算草案應按“零基預算”編制到項目。
第七條 預算編制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編制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本級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半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審查的預算草案主要包括:
(一)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的依據和說明;
(二)市本級預算收入科目列到類、支出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市本級各部門預算表;
(四)市本級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項目表;
(五)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六)上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報告。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的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審查後,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報告草案,並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對初步審查報告草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要求,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二)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社會和經濟發展目標相適應,有無隱瞞少列或虛列的情況;
(三)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貫徹“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財政原則,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重點支出;
(四)財政資金是否從一般競爭性領域、企業經營性發展項目、可利用社會資金髮展的事業中退出。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聽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對該報告和市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審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聽取代表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關於市本級預算的決議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決議草案提請代表大會會議表決。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四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和批准的市本級預算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有無截留、占用或挪用、混淆入庫級次;
(四)稅務部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依法組織各項稅收收入情況;
(五)按照批准的市本級預算撥付資金情況;
(六)專項資金、預備費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國庫按照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付情況;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預算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各項財政收入直接繳入由財政部門統一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並按照部門和資金性質等設立分類賬戶。財政部門對各部門和單位的專項經費按政府採購程式由國庫集中撥款,直接撥付給商品或服務供應商。對屬於專項業務經費,按市本級預算安排和履行政府職能需要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後,各部門、各單位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級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一)對各部門、各單位以及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二)定期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於市本級預算或部門綜合預算執行情況匯報;
(三)對重點部門綜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題調查;
(四)責成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審計。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每月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完成情況表,並及時提供監督預算執行所需要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發生如下部分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一)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影響預算收支平衡的;
(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
(三)需要動用增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不屬於預算調整,但應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因上年項目結餘的資金結轉安排使用而增加的預算支出;
(二)因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撥款而增加的預算支出;
(三)動支預備費;
(四)因國家或省政策變動而引起市本級預算收支的增加或減少。
第二十二條 預算調整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預算調整前編制調整方案,說明調整項目、數額、原因,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後再決定是否提交及何時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
(三)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作出關於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中,如遇到不可預見的突發性事件需要緊急支出時,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安排支出,事後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或審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年度決算報告和決算草案。
市本級決算草案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市本級預算和部門綜合預算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如實、完整地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情況;
(二)預算調增調減及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證;
(四)對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提出的問題是否得到糾正。
初步審查結束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進行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市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或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

財政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監督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依法行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二)市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徵收和解繳情況;
(三)各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四)市本級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預算外資金收支及管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監督可以採取審查、稽核、檢查等方式,與日常的財政和財務收支管理相結合進行,也可以開展專項檢查或綜合檢查。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法定程式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糾正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責令有關機關或責任人員作出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不如實編報預算草案、部門綜合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未經依法批准或備案擅自變更市本級預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糾正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或決議,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損失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責成市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撤銷其職務。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監督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聽取和審議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批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預算決算審批監督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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