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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
(1998年6月30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1998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根據2001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創造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是指機動車輛運輸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殘土、垃圾等流體或散裝物體發生泄漏、遺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車輛運輸、建築施工及煤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託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輸建築施工殘土和專門運輸垃圾的車輛,應向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衛生準運手續。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核心發準運證。取得準運證的,方可從事運輸。?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準運證批准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並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六條車輛運輸不得泄漏、遺撒,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運輸散裝物體的,裝載高度不得超出車廂欄板,並且必須苫蓋、包紮、密閉;運輸流體的,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並安裝接漏器。?
第七條禁止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或者煤泥場前,須將輪胎、廂板清理乾淨。?
第八條施工現場、煤泥場車輛出入口內側,應當鋪設長度不少於15米、寬度不小於出口的硬質路面,並在出口處設定清洗車輛的設施以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設清掃保潔人員,確保淨車出場。出入口臨街的,硬質路面應當與道路相連線。?施工現場發生的上述費用列入施工預算,煤泥場發生的上述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誌,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須接受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並處以罰款;一年內因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受到三次處罰的,由交通運輸管理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準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不隨車攜帶準運證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運輸散裝物體裝載高度超出車廂欄板或者未苫蓋、包紮、密閉的,運輸流體未使用不滲漏容器或者未安裝接漏器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或者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污染路面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和車輛輪胎、廂板帶泥行駛造成的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施工現場、煤泥場未設定硬質路面,未設定清洗、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不能保證淨車出場,污染路面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或者煤泥場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當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交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三條對阻礙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執法不嚴,致使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經濟開發區的車輛和市區內非機動車輛的運輸泄漏、遺撒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撫順市
修改的說明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業經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必要性
《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8年6月30日經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經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1998年10月16日施行。《條例》實施以來,為依法治理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維護我市市容環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和城區改造步伐的加快,散體貨物運輸量不斷增加,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現象屢禁不止,已成為影響我市城市道路完好和城市市容環境水平提升的突出問題。《條例》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因此,對《條例》進行適時的修改是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1關於政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問題。治理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涉及公安、交通部門的超載、超限管理,建設、房產部門的施工、拆遷現場管理和環保部門的環境管理等,靠城市管理部門單一管理和執法,難度較大,需要相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合作,綜合治理,才能有效控制車輛運輸泄露、遺撒現象。因此,在第四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相關管理工作”。
2關於適當加大處罰力度問題。車輛運輸中泄漏、遺撒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受利益驅動,冒險超載、超限、超重違法運輸造成的。《條例》根據制定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的處罰標準偏低,使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不足以有效預防泄露、遺撒現象的發生,引導車輛文明運輸。為保證行政處罰目的的實現,有效控制車輛運輸中的泄漏、遺撒現象,結合我市治理工作實踐,對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運輸車輛多次違法,經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由交通管理許可機關予以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