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撤鄉設鎮是根據《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65號)等檔案作為依據 。20世紀90年代,又開展了大規模的撤區並鄉建鎮的改革工作 。
設鎮標準
民政部2000年設鎮標準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 50以下 | 50—150之間 | 150—350之間 | 350以上 |
總人口 | 1萬人以上 | 1.5萬人以上 | 2萬人以上 | 3萬人以上 |
財政收入 | 200萬元以上 | 250萬元以上 | 300萬元以上 | 400萬元以上 |
工農業總產值 | 1億元以上 | 1.2億元以上 | 2億元以上 | 3億元以上 |
駐地常住人口 | 總人口30%以上 | |||
二三產業在GDP中比重 | 50%以上 | |||
注 | 特殊地方設鎮問題:縣級人民政府駐地及小型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點、邊境口岸、大型集市貿易場所等所在鄉設立建制鎮,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政府駐地常住戶口人口應在3000人以上,財政收入在200萬元以上,工農業總產值在1億元以上,二、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達到50%以上。 新設鎮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共基礎和社會服務設施(包括道路建設、給排水、園林綠化、交通、郵電、通訊、教育、文化、科技、醫療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等),有較好的污水處理和無害化設施,符合城鎮空間布局要求,已編制和實施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亂占耕地。 |
內容撰寫要求
正文:
1、鄉的基本情況:鄉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幅員面積、總人口、行政區劃管轄幅度,歷史沿革;
2、政府駐地基本情況:標準名稱(落實到××村或××場的具體名稱)、場鎮建成區面積及人口、公共基礎和社會服務設施等情況;
3、全鄉經濟發展狀況(主要指各項經濟指標);
4、鄉經濟社會狀況最主要的特點等。
5、撤鄉設鎮的方案形成過程、行政區劃變數情況、隸屬關係變化情況、是否得到當地幹部民眾充分認可、鄉黨委和人大的明確態度;
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對策。
附屬檔案:
1、鄉黨委、人大主席團及各社區、村委會的意見;
2、鄉行政區劃圖;
3、鄉人民政府駐地現狀圖;
4、擬建××鎮人民政府駐地規劃示意圖。
報送資料準備:
紙質材料為10套以及電子檔案,檔案紙張為A4,圖紙均為八開、彩色(須用地圖出版社製作或彩色複印)。
抄送:
市民政局,縣委縣政府目標督查室,縣公安局,縣統計局,縣房管局。
撤鄉設鎮意義
撤鄉設鎮意義重大,有利於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加快當地集鎮建設。
(一)撤鄉設鎮有利於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撤鄉設鎮可有效促進企業和人群向集鎮集中,有利於形成較大規模的城鎮格局,進一步強化小城鎮的中心帶動作用,提高綜合承載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創新體制機制,增強象達經濟實力和發展活力,加快城鄉一體化的進程,經濟運行更加發達。
(二)撤鄉設鎮有利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
(三)撤鄉設鎮有利於資金項目的爭取。撤鄉設鎮後,有利於招商引資、有利於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能吸引更多的資金和技術人才。撤鄉設鎮後,各級項目資金的扶持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建設項目將會進一步增多,基礎設施建設更加完善。
(四)撤鄉設鎮有利於加快旅遊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