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2.搜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並持有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搜查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搜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並持有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搜 查證。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07 條的規定,緊急情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4) 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否則,偵查機關可依法強制提取。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屬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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