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6)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的規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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