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研究擬訂我縣審計監督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審計業務制度。(二)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或向縣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直接進行審計
(五)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實施縣本級轄屬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八)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組織全縣開展審計研討和審計情況交流活動。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審計局設4個職能股:(一)人秘股
對口市審計局辦公室、法制科。負責處理本局日常政務;負責本局電文,信訪、會議、收發、保密、接待、財務、後勤等方面工作;負責本局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宣傳教育和工、青、婦、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縣審計專業技術職務考評和培訓計畫的制定;負責綜合分析全縣審計工作情況;負責草擬全縣審計工作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負責全縣審計年度計畫、統計工作;負責本局審計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綜合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和全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審計執法;負責開展審計宣傳、法規諮詢,組織實施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審計刊物征訂的組織工作;負責本局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審核、覆核;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財稅金融審計股
對口市審計局財稅金融審計科。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縣國庫辦理縣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預算外來資金;負責對縣財政、地稅等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級地方金融、保險分支機構和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中央省屬國有金融,保險分支機構及所屬的非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對有財政撥款、補貼或有國有資產的縣級有關單位,社會團體、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有關行業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經濟責任審計股
對口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起草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的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聯繫上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負責部分縣直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調研工作;負責審計公共財政支出,對縣直黨群、行政機關,政法機關和文體廣播、教育、科學及其他部門事業、文教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水產、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對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經貿審計股
對口市審計局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審計縣直工業、電力、交通、商貿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縣屬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授權經營企業和國有工交、商貿企業及其他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負責縣發展計畫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及其屬下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審計監督縣級國家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縣管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經濟效益;審計監督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姿,縣屬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基本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對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