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全文
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施工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畫;
(二)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明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四)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公共道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除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碼頭物料裝卸、堆放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款專用;
(二)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委託監理單位負責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監督實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三)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以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四)採取有效防塵措施,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使用;
(五)不得將建築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出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對裸露的場地、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綠化或固化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應當保持清潔,出入口內側應當設定車輛沖洗池,安裝車輛沖洗設備,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六)進出工地的建築垃圾、渣土、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拋撒滴漏;
(七)伴有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八)城區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
(二)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清理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工程停工期間,應當持續落實好揚塵控制相關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採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抑制揚塵產生;
(二)需採取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防止揚塵擴散;
(三)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四)拆除工程完畢後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等防塵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工程施工,應當採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
(二)道路、地下管線工程開挖後應及時完成土方回填;
(三)進行路面開挖與切割、清掃施工現場等,應當採用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依法需要相關通行手續的,按照規定要求辦理;
(二)涉及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處置手續;
(三)應當採取密閉運輸,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超載,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四)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確保正常使用;
(五)裝卸本條規定的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建設工地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地面硬化;
(二)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採取有效的覆蓋措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四)物料裝卸可以密閉作業的應當密閉,避免作業起塵。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場內道路應當結合場地規模進行硬化,並設定道路通行標誌;
(二)進出口設定沖洗設施,確保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出場;
(三)配置相應的保潔人員,保證處置場地環境整潔;
(四)棄置飽和後,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應結合天氣狀況,合理安排灑水及沖洗頻次,做到道路無明顯可見積塵,路面應見本色;
(二)具備機械化作業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保潔作業;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四級及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植樹樹穴應當及時栽植,在24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種植土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栽植後,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三)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於邊沿。高出的泥土應當及時清除;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管制度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空氣品質監測,實時發布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信息。
第十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責任部門進行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誠信檔案。
施工、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重點監管,並依法限制其市場準入;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禁止其市場準入。
第二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且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
(二)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的;
(三)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工程完畢後七日內不能開工建設,未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擔物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未對物料實施密閉運輸,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發布大氣重污染預警期間,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交通運輸、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確定由其他行政機關集中行使的,相關違法行為由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揚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17年11月1日,市政府正式印發《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揚塵管理辦法》)。
一、《揚塵管理辦法》總體思路
《揚塵管理辦法》總體思路是明確防治責任、突出源頭控制、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
二、《揚塵管理辦法》意義
《揚塵管理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機制,明確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強化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監督,在全市形成合力推動揚塵防治工作。對加強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規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完成省政府下達的PM年均控制目標任務,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 《揚塵管理辦法》內容
《揚塵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防治措施,監管制度,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共四條。介紹了《揚塵管理辦法》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明確了《揚塵管理辦法》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各級政府以及各部門的職責劃分等。一是各級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畫,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實行揚塵污染防治考核制度,把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防治措施。共十二條,章節占了近1/2篇幅。規範了揚塵污染的預防與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污染是揚塵污染防治的重要環節。《揚塵管理辦法》按照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揚塵污染的預防與治理作了八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了建設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二是規定了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三是規定了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採取各種防塵措施;四是規定了物料運輸應當遵守的防塵規定;五是規定了物料貯存應當遵守的防塵規定;六是規定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應當遵守的防塵規定;七是規定了道路保潔應當遵守的防塵規定;八是規定了城市綠化的要求。
(三)監管制度。共六條。為了理清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揚塵管理辦法》作了以下六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二是執行大氣污染預警制度,落實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三是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四是實行揚塵污染防治考核管理制度,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五是實行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誠信檔案;六是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
(四)法律責任。共七條。為保證揚塵污染防治各項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實施,《揚塵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揚塵管理辦法》設定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應的違法行為大多採取列舉式的條款。和行政處罰規定。同時,按照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揚塵管理辦法》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五)附則。共一條。提出《揚塵管理辦法》施行的具體時間。
《揚塵管理辦法》建立的揚塵污染防治機制,將推動各部門共同參與,嚴格落實各自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責任,形成揚塵污染防治體系,有力推動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