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廣陵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技術創新水平高、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科技進步帶動明顯的項目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技術發明項目: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二)技術開發項目:在研發活動中,具有重大技術創新、形成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及系統(產品、工藝、材料的技術綜合)。
(三)社會公益項目:在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五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分為三等,獎勵金額如下:
一等獎:揚州市廣陵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金:15000元;
二等獎:揚州市廣陵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金:8000元;
三等獎:揚州市廣陵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金:3000 元。
第六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每年進行一次。由區科技局進行項目受理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提交以區政府聘請的專家為主要成員的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七條 評審結果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結束後將公示結果報區政府審批,由區政府發文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經費在區科學技術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獲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即撤銷其獎勵並責令其退回全部獎金,並在全區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