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廣陵區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第四條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 第六條對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隱患的舉報查證,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屬實的,按下列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對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的獎勵數額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報區財政局備案,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列支。

第一條 為增強人民民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及時查處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區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區舉報事項的登記受理、結果反饋等事項。
第三條 對下列事項,任何人均有權舉報:
(一) 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非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四)各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死亡、重傷、中毒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隱匿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舉報內容應詳實具體,並儘可能提供有關證據。
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人在進行舉報時,應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詳細住址等情況,以便及時與舉報人聯繫。舉報人要求保密的,舉報受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五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受舉報後,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分,確定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責成專人對舉報事項進行查證,調查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的,經批准,可延至6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負責調查處理的各有關部門對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應及時辦理,並按規定將調查經過、事實情況、處理意見及結果等內容反饋至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隱患的舉報查證,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屬實的,按下列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給予表揚;
(二)舉報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的,獎勵現金50至200元;
(三)舉報重傷、死亡事故或舉報情節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獎勵現金200元至500元;
(四)對同一事項,有兩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兩人以上共同舉報的,共同給予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五)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舉報上述事項,不按此辦法獎勵。
第七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的獎勵數額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報區財政局備案,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列支。對舉報人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表揚或給予物質獎勵。
第八條 嚴禁虛假舉報、惡意舉報。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安監、公安、紀檢、監察、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事故隱患分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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