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揚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含流動人口),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由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明確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包括計畫生育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經費、流動人口管理經費、獎勵政策經費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處理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計生、公安、工商、民政、衛生、勞動、文化、教育、婦聯、共青團、計生協會等部門團體應履行各自職責,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共同管理。
公安、法務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保障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計生、衛生等部門應共同做好避孕節育知識普及、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性別比監控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與管理工作。
公安、計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統計等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方面的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應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及時通報給當地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在辦理新生兒申報戶口時,對按政策生育的查看《照顧再生一孩生育證》;對計畫外生育對象需憑計畫生育局出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和正規票據;對無證明材料的要進行登記,及時通報給計生部門。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查驗育齡婦女婚育證明。
工商部門在辦理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應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協助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做好個體從業人員的查證、驗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宣傳教育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或組織勞務輸出時,應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衛生部門應督促醫療保健機構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納入工作職責,列入業務綜合考核,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婦女施行孕期檢查或分娩前,應當了解孕婦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計畫生育部門通報。
民政部門在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工作中,應優先扶持實行計畫生育的困難家庭。農林部門應制定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農業產業政策並督促落實。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畫。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每年對人口規劃實施情況、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相關部門計畫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履行情況、計生部門工作進展情況等進行考核,並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績作為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依法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應有一名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專職人員,享受副村級待遇。社區配備一名專職計生服務員,從事計生服務工作。
第九條 企業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5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配備專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500人以下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計畫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城區應依託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畫生育工作機制。社區與駐區單位可以簽定雙向服務協定,社區可組織居民制定計畫生育公約。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村(居)以及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計畫生育協會。鄉鎮、街道應有一名專職計畫生育協會會長,村(居)民委員會應有一名專(兼)職會長。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或育齡婦女在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計畫生育協會,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下或育齡婦女在100人以下的企業應當建立計畫生育協會分會或會員小組,協助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區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由現居住地管理和服務,有關生育、節育信息均由現住地統計上報。
流出區外務工、就業人員,因購買有效戶口等原因造成戶籍與區內居所不一致的,由其居所所在地管理。
第十三條 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並接受其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和區級以上計生部門的監督檢查。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做好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符合省《條例》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禁止違反規定多生育和非婚生育。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免費領取計畫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除上述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生育申請。鄉鎮、街道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四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依法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一)城鎮實行計畫生育的職工、國家公務員所需基本項目服務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的由單位報銷。
(二)居住在本區範圍內無工作單位實行計畫生育的城市育齡夫婦,其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區、街道各承擔50%(市屬單位下崗職工、特困家庭、市直企業困難職工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居住在本區範圍內無工作單位實行計畫生育的農村育齡夫婦,其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鄉鎮(街道)承擔。
(四)上述(二)、(三)服務對象憑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基本項目免費介紹信到區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服務,其相關費用經鄉鎮、街道核准後按基本項目免費服務標準報銷。
(五)鄉鎮、街道要加強孕情管理,如發生無措施懷孕或3個月以上的流引產手術,所有費用由鄉鎮、街道承擔。
第十八條 加強對人工終止妊娠的管理。未按規定批准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終止妊娠手術。醫院施行引產手術,必須查驗、登記終止妊娠受術者的身份證明和計生部門出具的手術介紹信,並定期將手術情況反饋區計生部門和衛生部門。
衛生、計生部門應加強B超、染色體檢測設備的管理,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監測跟蹤服務制度,定期做好隨訪工作,防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發生。
領取再生育一孩生育證的當事人,未經計生部門批准,擅自進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經查實確係選擇性引產的,取消再生育一孩資格。
第十九條 做好病殘兒醫學鑑定和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工作。
病殘兒醫學鑑定由當事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街道和區計生部門調查審核後,報市專家鑑定組鑑定。
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由當事人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進行審核,並由鄉鎮、街道書面報告區計生部門,區計生部門審核後,報市專家組鑑定。
第二十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上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人工流產休息14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30天;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40天;產後結紮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受術者為職工的,在規定的假期內休息,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延長婚假10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女方產假為120天,剖腹產的為140天。對依法生育並在小孩出生後90天內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增加14天獨生子女保健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職工按上述規定休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婚後不育的夫妻,按《收養法》規定,經區民政部門批准收養一個孩子的,如系收養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方可享受從收養之日起90天的護理假,休假期間不影響工資、獎金的發放。
第二十三條 凡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或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均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夫妻雙方均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各類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雙方單位每年各獎勵20元;
(二)夫妻一方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另一方系農民或者待業、失業、無業人員的,由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一方每年獎勵40元;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每年獎勵40元;
(四)夫妻均為城區無業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每年獎勵40元,獎勵金由區、街道各承擔50%。
第二十四條 符合省《條例》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待省人民政府規定出台後執行。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規定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持制度,每年每人600元,由區、鄉財政共同支付。
第二十五條 父母系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其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的管理費、學雜費和醫療費應予報銷,夫妻雙方均在上述單位的,雙方單位各報支50%,一方在上述單位的,由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報支100%。具體要求按市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視實際情況可參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獨生子女意外傷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領養孩子的、因病致貧等原因形成的計畫生育特困家庭,由區計生部門、民政部門調查核准,發放《計畫生育特困家庭優扶證》,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實施幫扶。
(一)區、鄉鎮街道動員和組織機關部門的幹部職工結對幫扶;
(二)勞動部門優先介紹就業,減免收取中介服務費;
(三)鄉鎮、村(居)為其家庭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費;
(四)衛生部門非營利性醫院在特困家庭成員就診時,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檢查費、檢驗費優惠50%;
(五)教育部門公辦學校在接受其子女入學時,義務教育階段減免雜費,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按國家規定的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50%;
(六)民政部門將其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範圍,並在低保標準、救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享受待遇;
(七)民政部門對居住條件較差的,應優先納入扶貧建房的範圍,國土、建設等部門免收相關管理費用;
(八)慈善總會優先實施社會救助;
(九)工商管理部門優先辦理個體工商戶執照,減半收取個體工商管理費;
(十)共青團、婦聯在開展“希望工程”和“春蕾計畫”活動中,應給予重點幫扶;
(十一)計生部門免費為其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對符合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對象,優先落實獎勵措施。
對只生育一個女孩的計畫生育特困家庭,優先享受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不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委託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並用於計畫生育事業。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書面徵收決定3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執行決定的,由作出征收決定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政策生育的幹部職工,除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外,由其單位或主管部門按批准許可權視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法定條款生育的公民系中國共產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凡被否決的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當年不得被表揚或者獎勵。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否決;
(一)未完成規定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指標要求的;
(二)沒有履行各自承擔的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的;
(三)本部門、單位發生違反政策生育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否決:
(一)未完成上級政府下達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指標要求的;
(二)瞞報違反政策生育人數的;
(三)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增設計畫生育收費項目或擅自徵收社會撫養費,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
(四)未依法行政,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更、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由區計生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計生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區計生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區外流進人員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生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區計生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區計畫生育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