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生折割人

採生折割人

採生折割人,刑律名。指以妖術惑人,為採取生人(活人) 的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此乃十惡中不道所包括的一種罪行,始見於元律。 《大清律例·刑律· 人命》規定,凡採生折割人者,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傷,首犯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

從犯加功者斬首, 但其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犯也處斬,妻子流二千里,但其財產和同居家口則不在斷付、應流之限。從犯,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 官給賞銀二十兩。乾隆五年(1740)律例館奏準定例: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免罪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