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國家特定款物罪

挪用國家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制度,擅自調拔、使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等專項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的發放管理制度。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的特定款物。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調拔、動用上列五項專用款中的任何一項,情節嚴重,並且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的挪用特定款物的行為不以本罪論處。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如果挪用上列專項款據為已有,或者長期不準備歸還,或者實際上已無法歸還的,應按貪污罪從重論處。犯罪主體必須是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有權批准、決定挪用上列專項款物的有關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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