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數據交換格式

指紋數據交換格式

《指紋數據交換格式(第1部分):指紋數據交換檔案格式規範(GA 426.1-2008)》由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提出。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刑事信息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79/SC 2)歸口。主要起草人:王瑛瑋、周新民、張國臣、蘇月明、謝曉丹、程衛傑、王剛、許公望、許春光、朱國平、嚴雪松、嚴惠勇。

內容簡介

《指紋數據交換格式(第1部分):指紋數據交換檔案格式規範(GA 426.1-2008)》與GA 426—2003相比有如下變化:修改了檔案構成;擴展了邏輯記錄的範圍;刪除了附錄E(規範性附錄)ANSI的信息交換編碼,分隔設定的定義修改為直接引用GB/T 1988—1998;增加了交換檔案版本說明,作為資料性附錄。

文摘

著作權頁:
4檔案格式
4.1檔案構成
指紋數據交換檔案由檔案頭和邏輯記錄構成。每個檔案都包含檔案頭、描述類邏輯記錄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業務類邏輯記錄。
4.2檔案頭
檔案頭位於檔案開始位置,包括檔案識別符和版本編號。檔案識別符為“FPT”,用於識別該類檔案;版本編號規定了數據格式的引用標準,由4位數字組成,前兩位代表主版本號,後兩位代表修訂版本號。
4.3邏輯記錄
4.3.1邏輯記錄的類型
分2種類型:——任務描述類邏輯記錄:用於描述交換檔案的任務信息;——業務類邏輯記錄:用於記錄各類業務所需的指紋相關信息。
4.3.2檔案的組成
檔案頭之後為任務描述類邏輯記錄,每個檔案包含且僅包含一個任務描述類邏輯記錄。其後可以根據用途選擇一個或多個業務類邏輯記錄,這些邏輯記錄的數量在任務描述類邏輯記錄中定義。
4.3.3業務類邏輯記錄的個數
同一類業務邏輯記錄不超過256個。
5技術指標
5.1字元集
所有字元採用GB 2312—1980中規定的字元,GB 2312—1980中沒有規定的字元,採用GB 18030—2005中規定的字元,其中漢字用兩個位元組表示,其餘字元用一個位元組表示。凡數據項可用代碼表示的,一律用代碼表示。
5.2位元組和位的排序
在一個檔案中,位元組的二進制代碼傳輸順序是:高位元組前,低位元組後;在一個位元組中,傳送順序是:高位在前,低位在後。
5.3指紋圖像傳送解析度
傳送解析度為500 dpi,允許誤差為±1%。
5.4指紋圖像掃描序列
經過掃描的灰度圖像,傳送的掃描順序是從左至右,從上至下。
5.5指紋的灰度圖像數據
灰度圖像數據可以以壓縮或不壓縮的形式傳送。指紋圖像數據壓縮倍數符合GA 788—2008。
傳送未經壓縮指紋圖像的每個像素點灰度量化為256級,由一個無符號的8位位元組表示。黑色像素灰度值為0,白色像素灰度值為255。
壓縮灰度圖像被恢復後,每一像素用一個無符號位元組表示。黑色像素灰度值為0,白色像素灰度值為255。
5.6指紋特徵坐標系
指紋特徵坐標系符合GA 775—2008。
5.7數據存放
對於所有定長的數據項,數據左對齊存放,不足部分用ASCⅡ碼“\0”補足。
5.8信息分隔設定
在檔案中,邏輯記錄之間用檔案分隔設定“FS”分隔。若一個邏輯記錄傳送多枚指紋信息,指紋信息之間用欄位分隔設定“GS”分隔。分隔設定的定義見GB/T 1988—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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