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持續速度被定義為機車持續速度是指機車在全功率工況下,其冷卻裝置的能力所能容許的持續運行的最低速度。持續速度是由液力傳動工作油的冷卻能力(液力傳動機車)或牽引電動機的冷卻能力(電傳動機車)決定的。也就是說,大體來講,機車的功率是有限的,根據功率等於速度乘以牽引力的公式,速度越快,牽引力越小,反過來,也就是速度低的時候能提供更大的牽引力。
持續速度的測試
當機車在定置試驗台上或線上路上牽引列車運行,在柴油機最高手把位,即在其最高轉速時,調整牽引發電機電流到持續電流值,測得此時的機車速度和輪周牽引力,稱為機車的持續速度和持續牽引力。
持續速度的特點
機車在全功率工況下,傳動裝置可以長時問連續工作而不會過熱的機車最低速度。
對於傳動比大的貨運機車,持續速度取決於黏著力。若低於此速度仍然使用最大功率的話則引起打滑;對於傳動比小的客運機車,持續速度取決於電機能承受的最大電流。
持續速度是由牽引電動機的冷卻能力決定的。機車的功率是有限的,速度越快,牽引力越小,速度低的時候能提供更大的牽引力。但是牽引電動機的發熱基本和電流成正比,而電流又基本和牽引力成正比,所以牽引力越大,牽引系統發熱就越厲害,當速度低到一定程度。
機車在全功率持續運行發熱就超過牽引系統的冷卻能力了,只能降低功率。所以低於持續速度時牽引力幾乎持平,而高於持續速度時牽引力則明顯隨速度的增加而下降。
持續速度和持續牽引力
機車柴油機在全功率工況下,其冷卻裝置的能力所能容許的持續運行的最低速度,稱為機車持續速度。對於液力傳動內燃機車,其持續速度是由液力傳動工作油冷卻裝置的冷卻能力決定的。在持續速度下,液力傳動工作油溫度容許接近許用值。對於電力傳動內燃機車,當柴油機全功率下,以持續電流工作時的機車運行速度,稱為持續速度。此時,牽引發電機、牽引電動機各繞組的溫升,須保持在允許的溫升範圍以內。
機車柴油機在全功率工況下運行時,對應持續速度的牽引力,稱為持續牽引力。與持續速度相一致,對於持續牽引力,液力傳動內燃機車受液力傳動工作油冷卻裝置能力的限制,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則受電機繞組發熱溫升的限制。
相關概念
機車主要參數
(1)機車標稱功率:機車各牽引電動機輸出軸處可獲得的最大輸出功率之和,反映了機車牽引力大小。
(2)機車最大運營速度:當機車牽引進入額定功率工況,此時牽引力較大,機車仍可以加速,但功率不能增加,因此,隨著速度增加,牽引力下降。當牽引力等於阻力時,運營速度達到最大,此時機車運行也即達到了最大運營速度。
(3)軸重:按車軸形式及在某個運行速度範圍內該軸允許負擔的並包括輪對自身在內的
最大總質量。
(4)尺寸參數:車體尺寸、轉向架固定軸距等,主要與建築尺寸關聯。
(5)燃料儲量:燃油、機油、冷卻水、砂儲量,決定了機車日車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