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現實中,“人口販運”的對象不僅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因此,亟需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以擴大保護範圍。“拐騙婦女兒童罪”對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護,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震懾犯罪分子。
涉及內容
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該案的主犯衡庭漢主要是誘騙、綁架、運送、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由於這部分受害者不屬於兒童,因此,雖然最終對衡庭漢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處以了重刑,但對衡庭漢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其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進行制裁,也引發了一片質疑。
1997年修正《刑法》時將“拐賣人口罪”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基於當時拐賣婦女、兒童比較常見,且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保護,而拐賣成年的男性或者雙性人比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了“人口販運”的對象並未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應當根據《補充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