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販賣人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犯罪對象是一切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是出於營利目的而拐賣人口的,即使拐騙後沒有賣成,或者實際上沒有得到錢財即被抓獲,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基本信息

簡介

現實中,“人口販運”的對象不僅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因此,亟需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以擴大保護範圍。“拐騙婦女兒童罪”對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護,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震懾犯罪分子。

涉及內容

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該案的主犯衡庭漢主要是誘騙、綁架、運送、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由於這部分受害者不屬於兒童,因此,雖然最終對衡庭漢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處以了重刑,但對衡庭漢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其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進行制裁,也引發了一片質疑。

1997年修正《刑法》時將“拐賣人口罪”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基於當時拐賣婦女、兒童比較常見,且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保護,而拐賣成年的男性或者雙性人比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了“人口販運”的對象並未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應當根據《補充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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