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抽逃註冊資本金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罪名。該法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構成要件
(一)此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這裡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二)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這裡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繳納足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人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虛假出資”主要是指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評估作價時,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然後再作為出資等情況。目前在實踐中發生最多的是對個人或非國有資產作為出資額時高估作價,而對國有資產故意低估作價。這樣做,不僅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時,也是一種虛假出資的行為。“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為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為自己的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三)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設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等行為,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由於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非常複雜,對於“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何掌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具體司法解釋。對於個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本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三、追訴標準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其他相關罪名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三)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