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手續費
在辦理抵押過程中收取的交易費用。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根據1994年通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要求,現就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續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堅持公開、公平、質價相符的原則,由經批准建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務,辦理交易手續時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續費包括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在辦理住房交易手續過程中,除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三、住房交易手續費按以下標準計收:
(一)住房轉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準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信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運用房減半計收;存量信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二)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收取,收費標準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擔。
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限額。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住房交易量及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提供交易場所、市場信息、核實產權、代辦產權過戶、租賃契約備案以及其他與住房交易有關的服務。
五、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交易場所實行明碼標價,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六、住房交易手續費主要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心人員經費、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折舊、維護和購置費用,辦公費用及交納稅金等,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扣繳、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製定。
八、上述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各地此前制發的有關住房交易手續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房屋交易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非住宅交易過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續費問題的請示》(贛發改商價字[2007]136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規定,“住房交易手續費包括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除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同時明確,“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製定”。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交易手續費包括房屋轉讓手續費和房屋租賃手續費,房產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續費用,非住房交易過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