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齡的掌握
勞動部[1965]中勞薪字第248號規定: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卜高山高原地區的職工,每在該地區工作滿一年,其工齡按一年六個月計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職工,每在此地區流動工作滿1年,其工齡按1年3個月計算。
可以暫時把從事X射線的-1:作列為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每從事此種工作1年可以計算為1年零6個月的上齡。
全總生辦公室[1962]生活字第222號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1年零3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1年按1年零6個月計算。
折算工齡的作用
“折算工齡”政策的實行,主要是考慮到從事特殊職業者的職業壽命一般較短,實際工作時間少於一般工種、職業,它直接影響到這部分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國家為維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實行“折算工齡”政策,既可以減少職業之間的矛盾,又有利於職工安心本職工作和職工的身體健康。“折算工齡”的作用只限於確定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有關“折算工齡”方面的勞動法規及檔案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如<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0章第4節第13條規定:“勞動保險條例第15條丙、丁兩款關於折算一般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總之,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還是企業職工,其折算工齡的作用也僅體現在養老保險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沒有超出保險福利的範圍,也未與工齡津貼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