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齡

折算工齡是指符合部頒標準的從事高溫、井下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的實際工作年限乘以國家規定的折算係數而得到的特殊工齡。它是國家對在惡劣環境和場所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計算上的一種特殊標準。它是保障幹部、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保障職工生活的一種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是黨和人民關心鼓勵職工熱愛和從事井下、高溫、高原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並給予優惠勞動報酬的具體標誌。如在惡劣環境下,工作滿一年可折算為一年零3個月或1年零6個月。

折算工齡的掌握

勞動部[1965]中勞薪字第248號規定: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卜高山高原地區的職工,每在該地區工作滿一年,其工齡按一年六個月計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職工,每在此地區流動工作滿1年,其工齡按1年3個月計算。

可以暫時把從事X射線的-1:作列為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每從事此種工作1年可以計算為1年零6個月的上齡。

全總生辦公室[1962]生活字第222號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1年零3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1年按1年零6個月計算。

折算工齡的作用

“折算工齡”政策的實行,主要是考慮到從事特殊職業者的職業壽命一般較短,實際工作時間少於一般工種、職業,它直接影響到這部分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國家為維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實行“折算工齡”政策,既可以減少職業之間的矛盾,又有利於職工安心本職工作和職工的身體健康。“折算工齡”的作用只限於確定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有關“折算工齡”方面的勞動法規及檔案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如<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0章第4節第13條規定:“勞動保險條例第15條丙、丁兩款關於折算一般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總之,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還是企業職工,其折算工齡的作用也僅體現在養老保險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沒有超出保險福利的範圍,也未與工齡津貼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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