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投資運行機制依附於投資體制,並通過投資體制發生作用。不同的投資體制具有不同的投資運行機制。
在高度集權的計畫經濟的投資體制下,國家是唯一的投資主體。它以滿足社會需要為主要口際組織投資活動。投資形成是將以財政收入的形式從全社會無償地、強制性地集中起來的資金,通過行政式的計畫手段在各地區、各部門間進行無償的投資分配,按項目所隸屬的行政系統組織投資的實施,回收的投資仍是以財政收入的方式進行無償的,強制性的再集中。這種投資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利於在短期內集中全社會的資源進行重點建設,但不利於發揮地方,部門、特別是企業的積極性,投資效益往往不理想。
在完全市場經濟的投資體制下,眾多的企業是投資的主體。它們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利用市場信號自發地完成投資分配,並以自主的市場方式組織投資實施,依靠自主的生產經營方式進行投資的回收和積累。投資的成敗決定著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和命運。因此,投資的經濟效益被置於首要的地位乃至成為唯一的目標,社會效益往往被置於視野之外而不顧。這種投資體制有利於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但不利於提高投資的社會效益,而且由於投資主體分散,難以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
介於完全計畫經濟和完全市場經濟兩種極端情況之間的是計畫與市場相結合的混合經濟條件下的投資體制。這種體制依計畫成分和市場成分的大小,可分為計畫為主市場為輔,計畫與市場並重、計畫為輔市場為主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投資體制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其利弊大小介於上述兩種極端情況之間。
研究
研究投資運行機制,首先必須研究投資體制。通過研究在一定投資體制下的投資運行規律,要從投資的形成、分配,實施和回收的一切可能方式中尋求和選擇最佳的組合方式,實現全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發揮資源的最大效能,保證投資運動能夠順利進行並形成良性循環,以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