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資金匯集成基金;
2.該基金委託投資專家——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
其中,
(1)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通過基金契約方式建立信託協定,確立投資者出資(並享
有收益、承擔風險)、基金管理人受託負責理財、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資金三者之間的信託
關係。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主要是銀行)通過託管協定確立雙方的責權。
3.基金管理人經過專業理財,將投資收益分予投資者。
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
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