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對道德風險因素的控制
1.控制保險金額,防止被保險人額外獲利。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通過控制保險金額,使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賠付中獲得額外收益,可以避免或減少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
2.控制賠付金額。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付以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水平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賠付而從中獲利。通常保險人的處理手段有:對於定值保險,發生全損,以約定的保額賠付;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付。對於不定值保險,損失賠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此外,對於不足額保險,要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之間的比例進行賠償;對於超額保險,超過部分不予賠償。
(二)對心理風險因素的控制
1.規定免賠額。免賠額特別是絕對免賠額的規定,其實是保險人要求與被保險人一起共擔風險的措施。通過規定免賠額的方法可以使被保險人重視風險事故的發生,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工作。
2.規定共同保險。共同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共同承擔保險責任。對於那些容易產生心理風險因素或損失發生的機率比較高的險種,保險人通常把共保條款寫入保險契約中。由於被保險人要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因此抑制了被保險人產生心理風險因素的可能,而且也減少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3.規定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指在保險契約中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於某些規定的事項作為或不作為,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如,投保人在投保大型建築物時,被要求安裝煙霧感應器和自動噴水滅火裝置:在汽車保險中,被保險人要妥善維護汽車,使其處於適宜駕駛的狀態。保證條款的規定,不但有助於限制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且對被保險人產生心理風險因素也有抑制作用。
4.無賠款優待。對於沒有保險事故發生的保戶,在續保時可以給予一定的優惠。如,在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中,對於上一年度沒有發生賠款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以給予一定的費率優惠。
5.其他措施。對於積極配合保險人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各種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良好的單位,在投保時也可以給予一定的費率優惠。
主要對象
承保控制的對象分為兩類:一類是風險較大但保險人還是予以承保的保險標的,而為防止自己承擔較大的風險,保險人必須控制自己的保險責任:另一類是隨著保險契約的成立而產生的新的風險:道德風險因素和心理風險因素。對於前一種,保險人可以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加以化解,對於後一種風險,控制難度要大得多。我們這裡要討論的承保控制主要針對後一種風險。
道德風險因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以至於引起財產和人身的損失,如欺詐、縱火、投毒等。道德風險的構成有兩個要件:一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喪失道德觀念,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欺詐欲望。其中,欺詐欲望是產生道德風險因素的關鍵。在保險實務中,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道德風險。而道德風險的存在,直接影響到保險人的利益,所以是保險人承保控制的重點所在。
心理風險因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後所產生的鬆懈心理,即不再小心防範所面臨的風險。如,投保火災保險後,對可能的火災隱患不聞不問,對消防器材不認真保養等。道德風險因素是一種犯罪行為,但心理風險因素並不觸及法律,屬於一種未恪盡職責的疏忽大意行為,因此更容易發生,也是保險人所面臨的最嚴重的危險。
相關措施
(一)控制保險金額,避免超額保險
超額保險容易引起道德風險,特別是在定值保險中更應注意,如在貨物運輸保險中,運輸貨物的保險加成一般不得超過發票價的10%。在一般財產保險中規定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若超額投保,則超額部分無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對不驗體的人身保險規定最高承保限額等。
(二)規定按實際損失賠償
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取不定值保險方式,賠償金額的計算以受損當時的實際價值為準,且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使被保險人不可能從保險中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採用與被保險人“共保”的辦法
這樣,可使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損失,既可以降低保險費,又可使保險雙方的利益緊密聯繫起來。如在農業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畜禽價值或預計收穫量的5—7成,被保險人自保3—5成。
(四)規定一定的免賠額
對一些正常的、必然的損失,如運輸中的消耗,規定一定的比例,不予負責。
(五)實行差別費率
對防損設施好的或無賠款發生的保戶,在費率上給予優待,以提高防災防損的責任心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