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結算方式

托收結算方式是出口商或勞務提供者按契約規定項目備貨出運或提供勞務後,開立匯票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國外代收行向匯票付款人收取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結算方式一般有四個當事人:委託人,亦稱出票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付款人。委託人與托收銀行是委託代理關係,委託人在“托收申請書”上須列明委託收款的內容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托收行一經受理托收匯票,即構成委託和受託的契約關係,如有爭執,即以托收申請書為憑;托收銀行與代收銀行之間也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它們之間通常訂有代理契約,規定雙方委託代辦的業務範圍和有關償付辦法等事項,代收銀行須按托收銀行寄交的“托收委託書”中所列指示代辦收款,票款收妥後扣除代收手續費後將票款淨額劃收托收銀行結付委託人,至於代收銀行與付款人之間並無契約關係,付款人應否付款,只是根據他對托收票據或憑證的付款責任。托收屬商業信用,付款人能否按時償付票款,雙方銀行概不負責,但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盡力代辦收款,如違反委託人的指示或自作主張而導致委託方蒙受損失時,委託方則有權要求受託方賠償損失。委託人應向托收銀行支付託收費用,即使在“托收委託書”中列明托收費用應由付款人負擔,如付款人拒付,則仍由委託人負擔,除非委託人在托收申請書中特別聲明,如付款人拒付託收費用,則無權贖取單據。按照國際慣例,托收結算方式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其中跟單托收使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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