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托收單據必須附帶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權,代收行將不理會除向其發出托收的一方/銀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銀行的任何指示。
托收指示的內容必須與托收申請書的內容嚴格一致,並應包括以下各項適用的內容:
1、托收銀行、委託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況,包括全稱、郵政地址、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等。
2、托收的金額和貨幣種類。
3、單據清單和每項單據的份數。
4、(1)取得付款或承兌的條款和條件。(2)交單條款。
5、要求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放棄。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棄。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書的形式。
8、發生不符款、不承兌或未執行其它指示情況時的指示。
托收行在繕制托收指示書時,應將交款指示明確、清楚地表達出來。交款指示是托收行對代收行在款項收妥後如何匯交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