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在1999.05.11由財政部頒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企業單列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近幾年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房地產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問題,必須及時加以解決。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我們在《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簽訂項目開發契約、合資開發項目,暫按如下規定處理:1.項目開發契約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應付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主辦企業按契約規定分配投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實際成本沖轉開發產品及相應的應付賬款。投資各方對分回的開發產品應及時作為存貨管理。2.項目開發契約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主辦企業對外出售項目開發產品,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並相應結轉營業成本。項目利潤形成後,按契約規定分配項目利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無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單位簽訂合資開發項目契約,契約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出資各方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契約規定分配出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契約規定的轉讓價格計入營業收入,並相應沖轉預收賬款,結轉營業成本。契約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與土地方合作開發項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需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調整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入開發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計入開發成本。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分配合作方開發產品,按照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計入營業收入,並相應結轉營業成本。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房戶登記手續。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後,應按照委託方確認的結算價款,計入營業收入,並結轉代建工程相關成本。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實際成本將開發產品轉作自用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應作如下處理:1.出售契約中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開作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該項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攤余價值及在出售過程中交納的有關稅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地上建築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該地上建築物的殘值以及出售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後的淨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2.出售契約中實行房地產統一作價的,房地產出售收入扣除該項房地產的賬面淨值、清理費、出售過程中交納的各種稅費和其他費用後的淨收入或淨支出,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的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屬於職工住房的,所取得的淨收入計入企業住房周轉金。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周轉房時,應將周轉房轉作開發產品處理,並按照契約、協定約定價值計入營業收入,按照周轉房的攤余價值結轉營業成本。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方可上市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所得的價款,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並作為企業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移交手續後,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定,取得的商品房預租價款,作為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租約手續後,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採取先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再根據契約、協定約定出售給該承租人,所取得的價款應按下列情況處理: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作為租金收入計入營業收入;租賃期滿,承租人願意購買該商品房,企業取得的售房價款計入營業收入。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年限內由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簽訂售房契約、協定並不據價款結算賬單,按照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款計入營業收入。代理出租期間,收取的房屋租金作為其他應付款處理。契約、協定中約定,租金收入可用於沖抵售房價款,企業應將其他應付款沖轉應收賬款。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初期當年無營業收入或能夠取得少量的營業收入,但確需發生業務招待費的,須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方可按當年完成房地產開發工作量(即開發成本的當年借方發生額)的60%預計營業收入,並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待攤費用;預計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預計營業收入的5‰;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3‰;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2‰;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出售開發產品實現營業收入的年度開始,應將待攤的業務招待費,在3-5年之內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十四、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規模占開發項目比重較大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採取預提辦法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償轉讓。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2001年11月5日停止執行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按照國家規定代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作為代收代繳款項管理,並專戶存儲。按照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維修基金時,相應沖轉代收代繳款項。維修基金在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之前而滯留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產生的利息淨收入轉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辦理竣工驗收後而尚未出售前發生的維修費,計入銷售費用。開發產品出售後,在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沖減質量保證金(應收賬款);質量保證金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銷售費用。

十七、本補充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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