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5年6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人社部發〔2015〕47號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予以廢止。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房地局、建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規範房地產經紀市場,在總結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25日

實施辦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具體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設《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和《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2個科目。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設《房地產交易制度政策》、《房地產經紀職業導論》、《房地產經紀專業基礎》和《房地產經紀業務操作》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的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應試科目考試併合格,方可獲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2 個)科目的考試;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符合《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和相應級別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相應級別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予參加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部分科目的考試: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1個科目的考試;

(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高級經濟師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房地產交易制度政策》1 個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導論》、《房地產經紀專業基礎》和《房地產經紀業務操作》3個科目的考試。

參加1個或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或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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