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空掛

戶口空掛

戶口空掛是指只有戶口落入的地址,人實際不居住的情況。是近年來大學生因為學業轉戶口普遍存在的狀況。

詞義解釋

戶口空掛:只有戶口落入的地址,人實際不居住的情況。

實例分析

1.武漢一些高校畢業生的戶口、檔案長期空掛,帶來諸多“後遺症”近些年,一些高校畢業生將戶口、檔案等託管在高校或人才服務機構。有的超期空掛,給本人戶檔遷移、婚育、購房等帶來不便,也給高校等機構帶來管理難題。一位長期在武漢地區高校工作的人士估計:目前,在武漢地區高校或人才服務機構超期空掛戶口、檔案的大學畢業生累計超過10萬。這種現象並非武漢所獨有,在全國許多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超期空掛成“黑戶”

河南洛陽市澗西區一所高中的體育老師小張,計畫今年春節舉辦婚禮。前不久她選了一個好日子登記結婚,民政局要求帶上戶口本,她這才發現自己是“黑戶”。

原來,小張2007年7月從武漢一所獨立學院畢業,當時未找到工作單位,於是將戶口、學籍檔案留在學校託管。按照規定,學校可以為應屆畢業生託管兩年。小張趕忙委託在武漢的同學到學校開具戶口證明。學校保衛處答覆:第一,小張的戶口已經超出託管期限,很難找;第二,必須本人到場才能辦理。無奈,小張坐了十幾個小時火車趕到武漢,學校破例為她開了證明。保衛處提醒她:儘快將戶口遷到現在工作地,否則將轉回原籍。

類似小張這樣的戶口空掛,在武漢地區高校並非個案。按照規定,武漢高校畢業生的戶口、檔案可以在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以及省、市人才中心等人才服務機構託管兩年。可是,部分畢業生有的繼續在武漢“漂著”,有的離開多年,而戶口、檔案卻超期滯留。

武漢一所職業學院負責人介紹,目前,該校累計有3000名畢業生的戶籍空掛在學校,最長的已有10年。

寧願空掛不願返鄉

為什麼有這么多大學生戶口空掛呢?

近年來,一些大學生離校時未能及時就業,按照規定其戶口將轉回原籍。可是,一些大學生尤其是來自農村的學生,不願意讓戶口“返鄉”。武漢一所大學學工部負責人說,作為一種緩衝,也為了方便大學生繼續擇業,國家允許高校為畢業生託管戶口、檔案,期限兩年。兩年內學生找到工作,可隨時將戶口遷至工作地。後來,一些人才服務機構也開始提供此類服務,期限也是兩年,每年收一定服務費。實際上許多畢業生都把戶口放在學校,方便省錢。“現在‘沉睡’在高校的空掛戶口,大多屬於這種情況。”

此外,也有一些畢業生在武漢或者外地找到工作單位,但不解決戶口。這些學生也不想讓戶口回老家,於是空掛在學校。

這位學工部負責人說,這原本是為方便大學生擇業所採取的變通措施,卻導致有的畢業生“一拖再拖,後來乾脆不管了”。

戶口“沉睡”帶來諸多問題

空掛戶口屬於集體戶口,給大學生本人帶來麻煩,也給學校、人才機構等部門帶來管理難題。

大量超期空掛戶口讓高校左右為難。前不久,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在校園網發出通知,提醒超期空掛戶口的畢業生,儘快返校辦理相關手續。該校一位負責人說,按照規定,這些戶口要打回原籍。但又怕畢業生突然回來要戶口,只好暫時留著。時間長了,積得多了,沒地方存放。“丟了吧,不敢;留著吧,也不是辦法。”

有的畢業生戶口空掛多年,突然返校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難住了母校。因為,他們長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學校對其近年表現根本不知情。

戶口空掛也給一些畢業生,尤其是女大學生的婚育帶來麻煩。這些大學生四處流動,平時很難聯繫到。他們又正值生育年齡,對其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成為社區工作的難點。這些女大學生婚後很難辦理《生育服務證》,無法享受育齡婦女圍產保健、生育保險等,孩子想隨母落戶更難。不僅如此,也不利於當地政府了解常住人口實際情況,導致公用設施等資源配置失當。

武漢一所高校保衛處負責人介紹,這些畢業生,一個人帶著身份證到處闖無所謂,一旦遇到結婚、生子、購房,以及辦理醫保、社保、出國等手續時,需要戶籍資料,就開始著急了。學校隔三岔五會接到此類諮詢電話,實際上有的證明學校無資格開具。

也有畢業生反映說,有的超期空掛戶口後來不知去向,非常著急也沒有辦法。

空掛戶口宜及早“安家”

據了解,大學畢業生將戶口託管在人才服務機構,可作為武漢市常住戶口,享受市民待遇。如戶口滯留學校超過兩年,人才服務機構又不接收往屆生戶口。按規定,此類超期空掛戶口只能打回原籍。

如今,人的流動越來越頻繁,為什麼總有人被“一頁紙”絆住遠行的腳步呢?

武漢教育界人士徐光木就此提出疑問:戶口對大學生來說到底有多重要呢?一些學生能10多年人戶分離足以說明,沒有戶口對其日常生活工作沒有太大影響;可是,戶口又深刻影響著畢業生的婚育、購房等。戶口本身附著了太多利益,例如醫保、低保、子女入學等。對一些有志闖四方的大學生而言,“戶口成了‘雞肋’,沒有也能過,丟了就麻煩。”有關專家期待,加快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步伐,給戶口職能減負。

根據公安部門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對此,武漢當地公安機關的一位負責人說,應屆大學畢業生工作未落實,在辦理戶口、檔案託管時,一定要把握好兩年期限。其間如果找到相對固定的工作,或有了相對穩定的住所,應及時將戶口遷入新地方,其中包括工作地的人才服務中心,這樣的託管可以是長期的。如果超過兩年期限,還沒有穩定的落戶點,應主動將戶口遷回原籍。(以上實例出自《人民日報》2011年2月9日)

2. 家住某地的A老伯與老伴均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A老伯。由於兒、孫們在外均有住房,故長期以來兩位老人單獨居住,自己料理生活。但是老人的住房內從1991年至2001年先後有兒子、孫子、孫女等5人的戶口因種種原因分別遷入,5個人均不實際居住,系在老人住處的“空掛戶口”。

如今,老人日趨衰老,身體狀況不好,經濟十分拮据,兒孫們近期又在為老人住房今後的歸屬產生矛盾,使老人不得不考慮要在生前對房屋作出處理。老人希望將承租房買下成為產權房,一方面為了解決目前的家庭矛盾,另一方面是為自己能安度晚年。老人感到生活已難以自理,需要有人照顧,承租房成為產權房後可出租或出售,老人或與某一子女居住,或住養老院,將獲得的租金或房款用來貼補養老、治病等生活費用的不足。然而,當老人去辦理使用權轉為產權房的公房出售手續時,卻遭到了房管部門的拒絕,原因是需要在房屋內有戶口的人都簽字表示同意才能辦理,而“空掛戶口”的兒孫因家庭內部的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老年人屬於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過法律獲得司法救濟。為此,老人委託律師向所在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將5名“空掛戶口”的兒孫列為了被告,請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賃條例》和《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的意見(二)》的規定,確認5名“空掛戶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對原告處房屋沒有居住權,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判令5名被告將各自戶口從原告處遷往各自住所。但遺憾的是,法院以“戶口遷移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為由,不予受理,同時法院給予了訴訟指導,要求老人向當地派出所書面提出強制遷移戶口的申請,如果派出所不處理,可以對當地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再根據法院判決,履行“強制遷移戶口”的法定職責。

對於法院的訴訟指導,律師認為是有違人民法院的職責及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本案的管轄權應當歸於法院。公安機關作為戶口登記機關,其行使的是戶口管理權,而“強制遷移戶口”的權利是應當通過審判,確認被申請遷移戶口的人依法應當將戶口遷出而拒不遷出的行為已構成對房屋權利人的侵權,才可取得在執行中對侵權行為人實施“強制遷移戶口”的權利,而公安機關沒有審判權,要求公安機關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實施“強制遷移戶口”的行為,顯然為難了公安機關;如果讓公安機關來判斷是否應當“強遷戶口”,那么公安機關就行使了審判權,系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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