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論文從保護農民個體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民事權利的角度,對我國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 形成、既存立法、農民土地權利的行使實踐進行了系統研究,並進而提出應當以農村社區法人土地制度對其進行改造。論文通過歷史考察,認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並不是經濟自然演進的結果,“集體”的概念並不符合傳統民法理理論。
本書所討論的農村集體土地民事立法問題恰恰是我國物權法所要調整和規範的重要對象之一。本書從保護農民個體土地權利的視角,對我國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歷史形成、既存立法、農民土地權利的行使實踐進行了系統研究,並進而提出應當以農村社區法人土地制度對其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