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目的
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維護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安全高效、正常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與管理部門、服務對象的聯繫溝通機制;協助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做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為促進成都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盈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成都金融服務外包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由在成都從事金融服務外包的企業及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本團體設立的目的是: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維護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安全高效、正常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與管理部門、服務對象的聯繫溝通機制;協助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做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為促進成都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成都市高新區府城大道西段399號天府新谷5棟1單元2層1號,郵政編碼:61008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落實業務主管單位相關政策規定,協助開展有關行業準則、服務標準的制定、資格審查、市場準入資格認證等工作,抓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規範企業市場行為,受理服務對象的投訴,搭建糾紛調解機制和違規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營造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服務質量的不斷提升,為業務主管單位提供行業信息、數據,完成其委託的其他相關任務;
(二)開展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研究,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對行業業務發展趨勢、問題以及困難進行收集、分析,培育金融服務外包市場,推動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的投訴,向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共同要求,提出政策建議;
(四)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為會員和服務對象提供相關信息發布、諮詢等服務、共享行業機構信息,舉辦符合會員需要的研討會、講座會、金融服務展會等,加強會員與業務主管單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本團體全體會員分別指派代表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團體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他執行(分支、代表)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年度會費標準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成員為9名,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團體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名,在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招聘工作人員若干名,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經會員大會選舉後,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擔任。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註: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副秘書長不受此限制條件,下同)。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理事會任命;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續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協會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協會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理事會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理事會及社團其他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協會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的監督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監事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是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理事單位會員:40000元/年,一般單位會員:20000元/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