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戶口變更更正姓名辦理指南

戶口變更更正姓名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辦事規程:

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受理戶口視窗提交:

所需材料: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

前置條件及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1)由乳名改學名;(2)因父母離異更名;(3)父母再婚後子女更名;(4)因收養關係成立更名;(5)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學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申報。離婚後子女申請更名的,須經親生父母雙方同意;再婚後子女申請隨繼父(母)姓的,須經親生父母和繼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申請表應由父母雙方簽字。父母離婚的,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如一方不能到場的,由公證機關出具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或網上下載);

2、父母雙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3、父母雙方兩本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5、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6、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的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7、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8、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變更姓名

前置條件及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體字更改為簡化字;(2)隨父或隨母姓(含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3)恢復原戶籍登記機關登記並使用過的姓名;(4)因收養關係成立更名;(5)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戶口遷入我市大中專院學生集體戶的,不得申請變更姓名。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或上網下載);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4、國有單位人員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非國有單位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原件和複印件);

5、親屬關係證明(隨父或隨母姓的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6、原戶籍登記機關證明(恢復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更名的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8、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出具出家或還俗的證明(出家或還俗的人員出具)(原件和複印件);

9、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收費標準

戶口簿首次辦理免費(丟失、損失、補發6元/本)

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川價字非132號《關於啟用新的居民戶口簿收取證照工本費的通知》

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川價字非230號《關於調整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的通知》

辦公地址

戶口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未成立辦證中心的郊區(市)縣到派出所)

法律依據

公安部三局關於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覆(公治60號)

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安局戶口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公發86號)

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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