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

(二) (二) (二)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
本團體名稱: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 英文:CHENGDU SCULPTURE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學會性質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是成都市美術家協會領導的專業藝術委員會,是由成都市雕塑專業工作者和雕塑專業單位、團體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組合而成的高層次學術組織。
第三條 學會宗旨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自覺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雕塑藝術工作者,繁榮雕塑創作,推動學術研究,促進對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藝術水平;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藝術事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學會主管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美術家協會業務指導,依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管理條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學會地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雕塑創作
組織和指導雕塑家從事國家重大題材的雕塑創作活動,鼓勵和引導雕塑家進行雕塑專業領域內的探索和創新,支持和參與城市雕塑、公共藝術項目的策劃與實施。
(二) 理論研究
積極開展對傳統雕塑、現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發展的研究,關注國內雕塑熱點和國際雕塑動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不同主題和不同形式的理論研究活動。
(三) 業務培訓
開展各項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積極發現和培養雕塑人才。
(四) 專業展覽
組織舉辦各種學術性展覽,推力作,樹名人;積極參與國際有重要影響的展覽和交流活動,擴大國際聲望與學術影響。
(五) 書刊編輯
辦好學會專業刊物,策劃、組織、出版有關專業著作。
(六) 國際合作
開展中外雕塑學術交流,向世界介紹成都雕塑藝術,弘揚中華文化。
(七) 諮詢服務
為會員提供雕塑藝術領域內的信息諮詢服務,為社會提供雕塑建設、作品展覽及相關雕塑活動的指導與諮詢。
(八) 法律援助
為會員提供雕塑藝術領域內涉及侵犯著作權等相關法律的諮詢和法律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型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的個人和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
(三) 申請人獨立創作的雕塑作品參加成都市級美術展覽三次以上者,或雖不足三次,但其中一次獲獎者。
(四) 申請人作品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並有較大影響者。
(五) 申請人作品被國家級美術機構收藏並有較大影響者。
(六) 申請人作品參加重大國際展覽和比賽獲得好評者。
(七) 從事美術史和美術理論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藝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在國家級專業性報刊上多次發表影響較大、水平較高的學術論文者。
(八) 多年從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術編輯,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者。
(九) 從事建築、園林、景觀設計等領域的工作對雕塑事業有突出貢獻和重要影響者。
(十) 雕塑藝術的創作、設計、教學、管理、製作單位或相關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以上各條除第(一)(二)條為必備條件外,其餘各條須具備其中一條。
第九條 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需遵照如下程式:
(一) 認真、屬實地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五) 單位會員入會需要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會員資格的使用權利。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作品展示、學術研究、國內外藝術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四) 接受本會藝術指導、業務培訓的權利。
(五) 在本會藝術刊物上發表作品、論文的權利。
(六) 有關雕塑藝術行業內的業務諮詢的權利。
(七) 有關雕塑藝術行業內的法律諮詢和請求援助的權利。
(八)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任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業內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配合本會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需遵守以下程式:
(一)會員因各種情況需要退會,應提出申請,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將在規定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會員如果不能履行會員義務與責任,或未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四)會員退會後,即交回會員證,不交者,其會員證視為作廢,不再享受會員的任何權利。
第十三條 違規處理
(一)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函件或內部信息的方式,予以通報批評。
(二)情節嚴重的,或通報批評達到三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交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理事會保留追究責任人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權力機構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的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權力實施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權力期限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二)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美術家協會審查核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執行機構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成員不能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定期開會研究學會的日常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三)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代表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增加工作透明度,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行職權
(一)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1、3、5、6、7、8、9、10項的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實施
(一)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期限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領導
成都市雕塑藝術學會領導班子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四) 秘書長須為兼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任職期限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一)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
(一) 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法人代表授權後會長為本會合法代表人。
(二) 本會會長可以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職權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對本會重大事宜作決定,但事後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職權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有如下途徑:
(一) 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的會費。
(二) 社會各界及國內外有關方面的個人及團體的贊助和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對外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回報收入。
(四) 所有經費在銀行內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會費使用
(一)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二)會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
(一)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年終前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途徑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財務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二)制訂本會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遵守。
(三)保證財務收支、使用等數據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接受會員及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條 財務審計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財務人員
(一)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日常財務工作。
(二)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三)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資待遇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章程修改
(一)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美術家協會審查核准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一)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審計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 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美術家協會審查核准後方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五條 章程備註
(一)本章程經2011年1月16日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成都市美術家協會審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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