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成委發〔2010〕17號)精神,設立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將原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金融辦。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負責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2.增加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與服務職責。

3.加強推進成都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職責。

4.加強推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和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推進成都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指導協調金融總部商務區、金融產業集聚區、金融服務中心集聚區建設;參與策劃、指導、規範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

(三)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併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與服務;推進地方資本市場建設。

(四)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地方金融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

(五)負責聯繫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防範、化解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牽頭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六)推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三農”的激勵機制。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金融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辦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成都金融總部商務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推動金融總部商務區建設與發展;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協調推進成都經濟區金融同城化;依法開展全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維護金融穩定。

(三)銀行與保險處。負責協調銀行業、保險業發展,聯繫人民銀行、銀監部門、保監部門和行業協會,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秩序;指導、協調地方法人銀行和法人保險機構發展,指導其資產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引導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業務創新,加大對地方經濟社會的支持力度;參與策劃、指導、規範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推動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與產品創新。

(四)資本市場處。負責協調證券期貨業發展,聯繫證券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秩序;指導、協調地方法人證券期貨機構發展;承擔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跟蹤監測我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指導、協調上市公司併購、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承擔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推進地方資本市場建設。

(五)地方金融發展處。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展;負責推進金融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負責推進會計、律師、評估、投資諮詢、人才培訓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負責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一)市金融辦機關配備行政編制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二)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三)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發〔2010〕17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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