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日
管理規定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城鄉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移風易俗,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是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等五城區以及其他區(縣)伸入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中心城區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地區的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捷運、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稚園、商場、集貿市場和文化娛樂體育場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或者場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台、視窗、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壞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在託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允許銷售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七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地區實行煙花爆竹定點銷售。定點銷售的具體辦法由區(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民政、安監、環保、城管、工商、質監、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保護環境、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後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