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政令
政府令第196號
《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7年12月29日
檔案全文
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我市檢查井蓋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檢查井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檢查井蓋(以下簡稱:井蓋),是指依附於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範圍內的排水、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廣電工程等各類地下管線、管線共同溝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的檢查井井座及井蓋。
第四條統籌監管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井蓋的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市級井蓋監督指揮平台,牽頭制定井蓋技術標準、規範及監督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開展考核工作;具體負責中心城區井蓋綜合治理和應急指揮。
縣(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是本級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井蓋監督指揮平台,協調、督促本級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井蓋監督管理責任。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協助井蓋監督管理部門、井蓋權屬單位發現和處置轄區內的井蓋問題。
第五條行業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照明設施井蓋、地下綜合管廊井蓋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供水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通信、燃氣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電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交安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機構履行住宅小區內井蓋的管理職責。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綠地內井蓋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產領域井蓋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井蓋地方標準的立項與發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井蓋產品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項目井蓋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井蓋管理主體
井蓋的管理維護責任主體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井蓋權屬單位與使用人對井蓋管理維護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項目未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項目內的井蓋管理維護責任。
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執行井蓋技術標準、規範,承擔井蓋的巡查、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接受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應急指揮。
第七條經費保障
井蓋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所需要經費,納入市和區(市)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技術標準
井蓋的設計、生產及安裝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範。城市道路上的井蓋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蓋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並與地面保持平順;機動車道上應當採用球墨鑄鐵可調式防沉降井蓋。
(二)井蓋與其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沉降、防盜竊、防響動功能;已建成的井蓋不具備防沉降、防盜竊、防響動功能的,在井蓋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當更換為符合要求的井蓋。
(三)井蓋表面應當標明井蓋類別、承載等級、尺寸、廠商標誌、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等標誌。
第九條施工規範
井蓋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施工技術規範、質量驗收標準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井蓋施工和維護作業時,應當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的通行安全;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井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禁止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第十條井蓋質量
禁止在井蓋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十一條日常管護
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日常巡查、管理和維護制度,健全井蓋檔案,在井蓋及井壁上標明權屬單位、聯繫方式或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進行權屬識別。
井蓋權屬單位應當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護,及時發現和處理井蓋缺損、沉陷、凸起、響動等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巡查維護工作日誌,完整記錄巡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井蓋權屬單位在城市道路上實施維護作業前,應當將維護作業時間、地點等告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
檢查井廢棄、停止使用的,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封閉,確保通行安全。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制定井蓋管理應急預案,落實搶修人員、設備和物資等。
井蓋權屬單位發現或接到井蓋缺損信息後,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在3小時內完成應急處置、24小時內實施修復工作。
井蓋權屬單位未能在3小時內履行應急處置職責或情況特別緊急的,由屬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處置機構按照井蓋監督指揮平台派遣代為臨時應急處置,處置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隱患排查
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和井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井蓋權屬單位定期開展井蓋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排查中發現無法確認權屬的井蓋,由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確權;暫時無法確認權屬的井蓋出現安全隱患時,由井蓋監督指揮平台通知指定的應急處置機構進行應急處置,並在24小時內採取工程措施進行處置,處置費用由最終確認的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圈占或擅自開啟、移動井蓋,不得損壞、移動相關警示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監督考核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考核辦法,對市級井蓋行業主管部門、縣(市)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及中心城區井蓋權屬單位進行考核。
縣(市)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考核辦法制定考核細則,對本級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及井蓋權屬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信息化管理
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權屬單位應當推進井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井蓋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套用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及時發現、快速處置井蓋問題,提升井蓋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井蓋檔案標準,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井蓋權屬單位建立井蓋檔案登記管理制度。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將井蓋設定地點、數量以及井蓋新增、廢棄等資料報送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數位化監督
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揮高位監督職能,依託數位化城管系統監督井蓋權屬單位及時發現、處置井蓋問題,提升井蓋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條舉報投訴
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設立井蓋投訴、服務公開電話,及時受理社會各界反映的井蓋問題。
第十九條社會參與
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和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加強井蓋安全與應急防災知識普及教育,鼓勵公眾及時發現和阻止各類損壞井蓋的行為,增強社會公眾保護井蓋的意識,減少井蓋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施工和維護作業時未設定警示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未落實井蓋巡查維護職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缺損信息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井蓋應急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井蓋修復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圈占或擅自開啟、移動井蓋,損壞、移動相關警示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因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等情形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失,井蓋管理維護責任主體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井蓋監督管理職責或履行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立法的必要性
1.我市檢查井蓋管理立法尚處於空白狀態。
目前我市中心城區(五城區+高新區)城市道路上有檢查井蓋已近120萬個,井蓋類型複雜,管理部門分散,管護單位眾多,管理標準不一。近年來因檢查井蓋沉降、破損、缺失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安全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這主要原因是井蓋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2.制定井蓋管理辦法的條件基本成熟。
我市建立了全國首個城市道路檢查井蓋監督中心,形成了“聯席會議—監督中心—應急機制”等有效監管模式,確立了“行業部門監管,權屬單位負責,指定機構應急”的管理原則,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制定規章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起草過程
2014年市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立法計畫安排,認真總結近年來井蓋管理的經驗,學習借鑑北京、廣州、濟南等地好的做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於2014年12月形成《辦法》初稿。
2016年12月1日召開立法論證會。
2017年3月31日至5月4日,市政府法制辦在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並同時書面徵求各區(市)縣和相關市級部門意見。
2017年7月27日,市政府法制辦召開立法協調會,形成《辦法》(送審稿)。
2017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令第196號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全域成都的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範圍內的井蓋監督管理。
統籌監管的主體
市級: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井蓋的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具體負責中心城區井蓋綜合治理和應急指揮。
縣(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是本級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
街道、鎮(鄉):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協助井蓋監督管理部門、井蓋權屬單位發現和處置轄區內的井蓋問題。
管理維護主體及其責任
井蓋的管理維護責任主體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即由權屬單位負責維護)。
權屬單位的管理維護責任:應當執行井蓋技術標準、規範,承擔井蓋的巡查、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接受井蓋統籌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應急指揮。(執行標準,承擔巡護,接受監督)
日常維護要求
建制度、建檔案、標明權屬單位。採用定位、遙感、物聯網等信息技術來識別權屬。
實施巡查維護、消除安全隱患、完整記錄情況。
路上作業應當告知道路管理部門。
廢棄、停用要及時封閉。
註:未落實井蓋巡查維護職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應急處置規定
《辦法》將井蓋應急處置完成時間設定為3小時內。同時,《辦法》也規定了井蓋權屬單位未能在3小時內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或情況特別緊急的(不必等到3小時),由屬地區(市)縣政府確定的應急處置機構代為臨時應急處置,臨時應急處置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註:1.《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缺損信息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井蓋應急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
2.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井蓋修復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行為規定
1.不得損壞、圈占、擅自開啟、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圈占或擅自開啟、移動井蓋。
《辦法》指出,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和井蓋權屬單位應當加強井蓋安全與應急防災知識普及教育,鼓勵公眾及時發現和阻止各類損壞井蓋的行為,增強社會公眾保護井蓋的意識,減少井蓋安全事故發生。
2.不得損壞、移動相關警示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
損壞、圈占或擅自開啟、移動井蓋的,損壞、移動相關警示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