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投融資商會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作為成都市工商聯旗下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依託其金融、政策、法律等專業優勢,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投融資諮詢、投融資項目、資金對接、股權債權融資以及培訓交流、信息互通等服務。通過匯聚資源、整合信息,商會能夠為會員提供“三找”服務:即有錢沒項目找商會、有項目沒錢找商會、有產品沒銷路找商會。

商會簡介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系經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成聯發【2013】29號”檔案、成都市民政局“成民審【2013】60號”檔案批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金融服務機構、民間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投資服務機構、有投融資需求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組建的一家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依託其金融、政策、法律等專業優勢,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投融資諮詢、投融資項目資金對接、股權債權融資以及培訓交流、信息互通等服務,為政府、資本與會員之間架設溝通的橋樑,為整合資源和市場、嫁接資本和項目、對接企業和人才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通過匯聚資源、整合信息,商會能夠為會員提供“三找”服務:有錢沒項目找商會、有項目沒錢找商會、有產品沒銷路找商會,這些服務最終將有助於會員的成長、發展和壯大!

在行業自律、資源整合、互惠共贏的投融資服務體系下,成都市投融資商會將充分發揮其溝通協調職能、無縫對接職能、監督自律職能、交流培訓職能和維權服務職能,為會員提供專業化的融資融智服務,為解決會員所面臨的“兩多兩難”問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民間資金多投資難)提供經驗探索,為成都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行業商會力量!

組織架構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

組織架構圖

服務內容

1、財務顧問服務

1、為會員提供融資諮詢、融資機構對接、銀行、信託、券商、保險、私募基金、融資租賃、股權、債權融資等金融服務;

2、為會員提供IPO上市、再融資、新三板掛牌、併購重組、債券(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資產管理等資本市場服務;

3、為會員提供其他包括會計、審計、法律、評估等全流程、一攬子金融解決方案。

2、投資諮詢服務

1、為會員提供投資諮詢、理財諮詢、投資項目推介服務。

2、通過微信平台、入口網站等渠道,定期、不定期向會員發布省內外、國內外的項目投資信息、招商引資信息;

3、協助政府、合作機構組織多種形式的項目合作推介會、招商引資洽談會;組織專家對招商引資項目、合作項目進行考察、座談、論證和提出評估意見。

3、培訓交流服務

1、定期、不定期邀請國家部委、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民間融資機構等理論界、實務界資深專家、學者開展經濟、金融、熱點問題專題講座;

2、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公司、機構合作,定期開展經濟、金融、財稅、法律、管理等高端培訓與交流活動;

3、組織會員定期、不定期開展國內外培訓、學習、交流、考察活動。

4、產品推介服務

1、經投融資商會調查評價為誠實守信會員後,可通過微信平台、入口網站等渠道為會員企業提供企業宣傳、風采展示、企業推介服務;

2、經投融資商會調查評價為誠實守信會員,且在會員等級上升到一定級別後,可以通過微信平台、入口網站等渠道為會員推介其產品和服務。

商會新聞

1、成都市投融資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實;

2、普華永道莊總一行前來商會參觀考察;

3、 格力攜手成都市投融資商會成功舉辦四川“格力中央空調杯”網球精英賽;

4、 “微行銷實戰—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微信行銷策略”論壇隆重舉行;

5、 商會名家講壇系列培訓一:國內外投融資形勢分析與政策;

6、商會名家講壇系列培訓二:國內外經濟形勢分析及對策;

7、商會名家講壇系列培訓三:新一屆政府領導下的中國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

8、商會名家講壇系列培訓四:北京大學四川企業家校友會高峰論壇;

商會章程

成都市投融資商會章程 (草案)

2013年6月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成都市投融資商會(以下簡稱為“本商會”)

英文全稱:ChengduChamberofInvestmentandFinancing

英文縮寫:CCIF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由本市工商部門合法註冊的投資性質公司、具有商業投資渠道的公司、有對外投資意向的企業以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聯合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商會會員力量實現會員間互通信息,建立起政府、資本和企業之間溝通的合作橋樑,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發展方向,搭建促進民間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對接的高效平台,從而最終促進成都市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為本商會宗旨。

第四條本商會是經成都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成都市民政局,本商會接受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法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大街100號商會大廈22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本行業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本商會內外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商務考察。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商會與政府、商會與會員和商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區)關於商會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育會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六)根據商會和會員實際,建立商會網站,加強信息交流以及相關金融投資動態專業刊物。建設為廣大會員服務的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在商會系統內有效進行信息整合,建立起政府、資本與會員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投資政策諮詢、法規諮詢、市場可行性分析、投融資服務、人才引進等服務工作。

(七)邀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行業內高級人才,宣講投融資領域專業知識和操作範圍,提升商會會員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八)以會員企業為核心,撮合建立一個股份制公司,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服務。

(九)提高本商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組織會員開展有益於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合作的交流活動,提高本商會的知名度,增強本商會的服務功能,努力把本商會辦成“成都市投融資之家”和成都市“名牌”商會。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種類:本商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按照國辦發[2007]36號的規定,原則上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理事候選人名單由前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創始時期的理事候選人由商會籌備會議提名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若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人數為1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商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商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商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向成都市民政局或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單位會員:2000元/年;個人會員:1000元/年。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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