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4〕2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簡化建設項目報建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根據《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費是:凡在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單位(含外資企業)和個人,均應一站式交納下列費用:
(一)建設項目報建費(以下簡稱報建費)。
1.特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基礎設施配套費);
2.文物勘探發掘費;
3.新建房屋白蟻防治費。
(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具體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市建委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收費標準調整檔案,對該標準中所列項目的收費標準進行相應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五城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需交納的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費用,由建設單位分兩次在市政府政務中心交納:即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交納第二條所列第(一)項報建費和第(二)、(三)項政府性基金;在辦理建築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手續時交納第二條所列第(四)項費用。
五城區範圍內報建費的減免審核、交費核驗、退費和費用追繳等管理工作統一由市建委負責在市政府政務中心辦理。第(二)至(四)項收費有關事宜分別由市牆材節能辦、市散裝水泥辦和市人防辦負責辦理。
成都高新區範圍內收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成都高新區財政部門按月以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幣解繳市財政局。南部新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報建階段的各項收費委託成都高新區代收,減免審核、退費和追繳工作由市建委辦理。
第四條 (減交比例)
下列建設項目按70%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黨、政、軍機關,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修建的辦公用房、社區工作用房。
(二)醫療、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用房。
第五條 (減交比例)
下列建設項目按50%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大中專院校及大學園區修建的教學、科研設施及學生公寓,中學、國小、幼稚園修建的教學設施及學生公寓。
(二)企業的生產用房,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用房。
(三)每套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的軍隊幹部住宅。
(四)政府投資建設的圖書館、影劇院(藝術中心)、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公共停車場(庫)、博物館(文物展廳、文化遺址、美術館)等建築,非政府投資且獨立占地建設的圖書館、影劇院(藝術中心)、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公共停車場(庫)、博物館(文物展廳、文化遺址、美術館)等建築,農貿市場。
(五)中心城區(含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下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第六條 (免交配套費範圍)
下列建設項目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軍隊修建的營房。
(二)大中專院校及中學、國小學生食堂。
(三)民政部門建設的敬老院、福利院、榮軍院、孤兒院,民政部門所屬的專業性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的生產、生活用房等非贏利性民政福利設施。
(四)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污水處理廠、開閉所等市政公共環衛設施。
(五)城市公共(軌道)交通場站、車站及後方設施建設。
第七條 (全免範圍)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機構組織建設的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交本辦法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條 (變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減免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設計方案所確定的使用性質,一經改變,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接受處理並按改變使用性質後的建築面積大小補繳建設項目報建費。
第九條 (特殊規定)
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以上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減免條款均不含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成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成發改收費〔2013〕21號)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成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1387號)文規定的我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調標增量部分,即每平方米60元不予減免。
本辦法執行後,市委、市政府此前以其他檔案形式確定的報建費減免規定,均不含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成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成發改收費〔2013〕21號)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成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1387號)文規定的我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調標增量部分,即每平方米60元不予減免。
情況特殊的建設項目確需減免報建費的,由市建委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條 (退費規定)
建設項目報建時無法確定能否給以報建費減免或無法確定減免額度的,應先按規定全額交納,項目建成後由市建委按核實的情況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確定退費數額,市財政局按市建委核定額度退費。
第十一條 (交費核驗)
市建委應在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核驗建設單位交納報建費的情況,對未按核定數額交納報建費時,不得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滯納金收取)
對已開工建設或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報建費的,市建委應督促其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交納滯納金。
第十三條 (基金退費)
建設單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後申請退費的,應在工程牆體完工後未進行牆面隱蔽處理前,憑建築設計說明書、牆體質量評定表、牆材使用驗收表等有關證明檔案,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機構提出牆材使用情況驗收申請和退費申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機構按照驗收結果辦理退費;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後申請清退的,應在工程竣工備案之日起30天以內,按規定到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機構核實後辦理清退。
人防建設達到規定標準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未達到標準的按比例交納。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
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銀行代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金庫,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費用補交)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費用,本辦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關收費主體補收後繳入財政專戶或金庫。
第十六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設項目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站式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內容的通知》(成府發〔2008〕12號)廢止。
附屬檔案
成都市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序號 | 收 費 項 目 | 收費標準 (元/平方米) | |
一 | 建設項目報建費 | 1.特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 220 |
2.文物勘探發掘費 | 3 | ||
3.新建房屋白蟻防治費 | 1.5 | ||
二 |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 8 | |
三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 1 | |
四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60 | |
合 計 | 293.5 |
註:
1.新建民用建築人防工程建設符合標準的項目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未達到標準的按比例交納。
2.下列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減半交納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由政府規劃並享受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予以免收;
(2)經批准的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改造項目,予以免收;
(3)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4)地下交通幹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共同溝等兼顧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5)幼稚園、學校教學樓和校舍、公益性醫院的醫療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復服務設施,以及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和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減半徵收;
(6)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
3.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的,不退還已交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