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一九八八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生效日期】1993-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2105

(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一九八八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市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衛生局、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市總工會、婦女聯合會應協同市勞動局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四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或者崗位,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女職工,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各單位應把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並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採取下列勞動保健措施,搞好本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一)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定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單位,應設定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二)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建立專人管理的孕婦休息室、哺乳室和嬰兒室、託兒所或幼稚園。

第六條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要按照國家衛生部、建委、計委、經委、勞動總局聯合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做到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

第七條女職工禁忌從事下列範圍的勞動: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三)國家標準局一九八三年發布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1V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五)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八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從事下列範圍的勞動:
(一)在食品冷凍庫內或在冷水中進行的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以上(含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國家標準局一九八三年發布的《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11級以上(含11級)的高處作業。

第九條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在鉛、汞、苯、鎘等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從事國家技術監督局一九九0年發布的《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第四級毒物危害程度的作業。

第十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從容下列範圍的勞動: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含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其濃度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作業;
(二)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國家計委、建委、科委、衛生部聯合發布的《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六)操作風鑽、搗固機、進行鍛造及駕駛拖拉機等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七)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並直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和安全的作業;
(八)《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勝任原勞動或者懷孕反應特別重的女職工,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單位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安排能勝任的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
懷孕的女職工,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前檢查。如確需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不得安排自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每天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司機、女售票員、女紡織擋車工等,應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其他不影響孕婦健康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至產假前期間,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的,可由本人申請並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同意準予產前離崗休息。產前離崗休息期間的工資,除酌減獎金外的其餘部分照發。

第十三條對符合《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休產假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一)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證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三)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年滿二十四周歲以上(含二十四周歲)生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務院《規定》中規定的九十天產假外,另增產假二十天。
(五)以純母乳餵養嬰兒的女職工,其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應根據縣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的意見,給予產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條前一、二款規定享受產假的女職工,其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下同)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五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的,單位可根據本人申請批准離崗哺乳。
女職工哺乳嬰兒一周歲後,經縣經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哺乳期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女職工在離崗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對其降低基本工資。

第十六條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自當日22時至次日6時的勞動。

第十七條乳母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從事下列範圍的勞動:
(一)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作業;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含的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產前離崗休息和離崗哺乳的女職工,其假期應算作工齡,並不得因此影響調資升級。

第二十條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或分娩時,所需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安排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檢查,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其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從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二十二條設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其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也適用於我市機關、團體的女職工保護。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系統、本地區實際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貫徹措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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