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5]145號
【發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
(1995年9月13日成府發[1995]145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城鎮範圍內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因室內裝修需要改變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會同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區)範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管理、公安、規劃、輕工、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從事房屋室內裝修設計、施工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房屋室內裝修,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做到安全實用,並符合抗震、消防、電業、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牆體、梁、柱、板等結構。
確需拆改房屋牆體、板結構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報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許可證。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拆改房屋牆體、板結構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驗下列檔案:
(一)房屋所有或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證明;
(二)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第八條 確需拆改牆體、板結構的房屋在五區範圍內的,應先經下列單位按照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技術要求審查同意後,屬於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的報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審核,屬於住宅的報所在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屬於職工宿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的,應經房屋所在單位同意;
(二)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營業用房、辦公用房,應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應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同意;
(四)直管公房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營業用房、辦公用房,應經所在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房管所同意。
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參照前款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第九條 房屋室內裝修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技術要求和屋內裝修工程質量標準,選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和配件。
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技術要求,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房屋室內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裝修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公開懸掛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許可證,嚴格按照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裝修質量,不得擅自拆改和損壞房屋結構;並在完工後將建築渣土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二條 房屋室內裝修竣工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七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驗收。
五區範圍內的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由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負責驗收;住宅由房屋所在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由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進行室內裝修:
(一)嚴重損壞房屋和有險情房屋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二)屬於整幢危險房屋的;
(三)屬於臨時建築的;
(四)房屋在拆遷封戶範圍內的。
第十四條 房屋使用人出資裝修必須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裝修不得拆除。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單位應予當場制止、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視情節輕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未領取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許可證擅自裝修的;
(二)裝修中擅自改變原設計方案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房屋結構安全驗收不合格的。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舉報。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單位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進行認真調查,對情況屬實的,依照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在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中,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和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在審批中確有錯誤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損壞毗鄰房屋的,應當承擔修復或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規定發布施行前已進行室內裝修並嚴重影響房屋室內結構安全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或作加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