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0]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延長我市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穩定就業崗位、扶持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2009年以來,各區(市)縣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做好穩定就業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08]68號)和《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做好穩定就業工作的補充通知》(成府發[2009]8號)精神,政策效應逐步顯現,有效地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力保持了全市就業局勢整體穩定。為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將下列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一)對企業因經濟困難暫時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
(二)對我市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2%下調為1.5%;對我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由0.82%下調為0.57%;對我市參加了職工生育保險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0.6%下調為0.3%。
(三)對我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受當前經濟形勢影響的困難企業,在停產、歇業期間,經審批同意後,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下調0.5%。
(四)對我市參加了失業保險,通過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減薪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減員或少減員的困難企業,經審批同意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社保補貼或崗位補貼。
(五)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在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業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按標準和程式嚴格審核後,由同級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延長期限執行政策的適用對象、範圍、審批程式、標準等按成府發[2008]68號文和成府發[2009]8號文相關規定執行。
二、延長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對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具體辦法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成都市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勞社發[2009]178號)執行。
三、延長地震災害就業援助和失業救助政策執行期限
因地震災害造成的困難企業適用於上述政策範圍。上述政策沒有覆蓋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成辦函[2008]189號)的規定實施。重災區持《災區就業援助優惠證》的人員享受的就業援助、失業救助政策,執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四、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當前吸納就業的主要渠道。由於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受到的衝擊更大,生產經營更加困難,需要更多的幫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受理中小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
五、簡化審批程式,加大落實力度
各區(市)縣要按照成府發[2008]68號文及配套檔案規定的條件認定“困難企業”,一般不再設定新的限制條件。在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當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範圍;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根據需要經審批同意後再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享受期限。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加快審批速度,方便企業申請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力,幫助企業克服困難,穩定就業崗位。
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和審批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審計、商務、稅務、經委等部門負責。參與認定困難企業的各部門之間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有條件的可聯合辦公,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六、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各區(市)縣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家、省、市的部署上來,認真按照本通知和成府發[2008]68號文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確保政策實施效果。
各區(市)縣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切實做好數據匯總工作,保證數據及時準確上報。各區(市)縣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報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